第九條 為防止尾礦庫在汛期發生重大事故,應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1)明確防汛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離方案等各項制度,組建防洪搶險隊伍;
(2)疏浚庫內截洪溝、壩面排水溝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詳細檢查排洪系統及壩體的安全情況,提前排除庫內蓄水,降低庫內水位,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確保排洪設施暢通;庫內設清晰醒目的水位觀測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備足抗洪搶險所需物資,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4)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氣象預報情況,確保上壩道路、通訊、供電及照明線路可靠和暢通;
(5)加強值班和巡視,密切注視庫內水情變化和壩體兩側溝谷地表徑流和山體、尾砂邊坡的穩定、泥石流動態,發現險情及時報告,采取緊急措施,嚴防事態惡化;
(6)洪水過后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筑物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準備連續暴雨的襲擊。
第十條 排除庫內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庫水位時,應注意控制流量,非緊急情況不宜驟降。
第十一條 尾礦壩的安全管理:
(1)定期檢查壩體位移,當位移量變化出現突變或者有增大趨勢時應通知設計部門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2)檢查壩體有無裂縫發生,應查明裂縫的范圍、形態、深度、性質,判定危害程度,妥善處理;
(3)不允許出現大面積浸潤線逸出,一旦發現必須及時查明出逸點的位置、形態、流量及含沙量等情況,及時通知設計院,然后采取相應的工程措施,妥善處理,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 尾礦庫區安全管理:
(1)檢查周邊山體穩定性,當發現有山體滑坡、塌方、泥石流等情況時,應詳細觀察周邊山體有無異常和急變,并根據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分析周邊山體發生滑坡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采取應急方案妥善處理;
(2)尾礦庫內嚴禁違章爆破、采石和建筑;
(3)尾礦庫內嚴禁設計超標高堆放尾礦、違章尾礦回采和開墾等;
(4)尾礦庫內禁止違章排入外來尾礦、廢石、廢水和廢棄物。
第三節 尾礦庫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尾礦庫的安全檢查的目的是:
(1)掌握各種設施的工作狀態及其變化規律,為正確管理、處理事故、維修等提供依據;
(2)及時發現不正常的跡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3)對原設計的計算假定、結論和參數進行驗證;
(4)了解尾礦庫對環境的影響。
第十四條 尾礦庫的檢查工作可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和安全鑒定:
(1)經常檢查:由尾礦班組組織進行,交接班應有記錄,并保留記錄;
(2)定期檢查:由安全環保科組織進行,每年汛前、汛后應對尾礦庫進行全面檢查;
(3)特別檢查:當發生特大洪水、暴雨、強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正常情況后,尾礦庫班組應及時組織檢查,必要時報安全環保科會同檢查;
(4)安全鑒定:對于大、中型及位于地震區的尾礦壩,當尾礦壩堆積壩高度達到總堆積高度的一半至三分之二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現行規范標準進行一至二次安全鑒定工作,其重點應為抗洪能力及壩體穩定性。
第四節? 處罰
第十五條? 對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擅離職守、虛報情況、偽造材料者,根據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100-1000元罰款,并作降職或離職處理,處罰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對一切損害公司為礦庫設施的行為有監督和舉報權力,隱報、瞞報、不報者給予200元罰款,屢犯者作離職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