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通三防”專業
1.礦井總風量不能滿足生產需要的;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用回風井出煤的;
3.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4.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開采容易自燃煤層而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5.生產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6.礦井未建立安全監控系統的;
7.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有瓦斯異常區的低瓦斯礦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8.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
9.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沒有實現“三專兩閉鎖”、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沒有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的;
10.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沒有專人進行使用管理和維護的;
11.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斷電并進行聲光報警的;
12.礦井不按規定檢查瓦斯或存在漏檢、假檢的;
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進行生產的;
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無風、微風或風量不足的;
1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16.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未編制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設計或未按設計施工的;
17.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建立注漿等防滅火系統和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措施的;
18.有自然發火跡象而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繼續生產的。
(四)地測、防治水專業
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2.有嚴重水患沒有按規定建立防治水隊伍、配備設施和有關技術裝備的;
3.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而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5.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6.接近斷層或可疑采空區的采掘工作面沒有實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7.有明顯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現場作業人員的。
(五)其它方面
1.技術管理不到位,無規程、無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生產或施工的;
2. 煤礦爆破材料的貯存、運輸、發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業,嚴重違犯《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規定的;
3.查出的重大隱患在限期內未徹底整改到位的;
4.其他認為嚴重的隱患。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