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露天礦爆破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露天礦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一、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政府有關部門發給的《爆破員作業證》。
二、一切爆破工程,必須編寫爆破設計書或說明書。
三、深孔爆破、藥壺爆破、峒室爆破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
四、一切爆破必須按《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才能實施爆破作業。
五、爆破器材要設專人負責保管,設立專用倉庫,嚴格執行領取、退還制度。
六、所有爆破器材不得放于宿舍、工棚之中,當班用不完的要退回專用倉庫。
七、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
八、明確爆破信號。
九、劃定爆破危險區域。
十、切實做好警戒工作。
第四章各級安全操作規程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立安全操作規程的制訂、審批、檢查落實制度,確保所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完善和執行。
第二十二條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由公司各部門、露天礦、選礦廠負責。
第二十三條操作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由公司各部門主管、露天礦礦長、選礦廠廠長負責起草,公司安全部門審核,公司生產技術負責人審定簽字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輔助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由露天礦、選礦廠和公司各部門主管生產技術負責人起草,露天礦、選礦廠和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在公司限定時間內完成制定,并整齊張掛,不按時完成的責任人予以經濟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工作完成,報公司辦公室存檔和安全部門匯總備案。
第二十七條安全操作規程的宣傳落實工作由露天礦礦長、選礦廠廠長和公司各部門主管領導負責,公司安全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考核,對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按公司的相關制度或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操作規程的修訂程序與制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檢查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由基層主管生產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員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每次檢查,要填寫檢查記錄,并由公司安全部門保存。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根據安監總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06】》的要求對員工做好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新進公司的員工都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一、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教育時間為一天,內容為:
1.安全法規、制度。
2.本公司生產特點及安全注意事項。
3.安全知識和職工安全守則。
二、廠(礦)級安全教育,由廠(礦)安全員負責,時間為二天,內容為:
1.本廠(礦)生產特點及安全注意事項。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3.事故教訓。
三、班組安全教育,由班組長負責,時間為三天,內容為:
1.崗位、機臺操作程序及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責任。
2.本班組事故案例教訓及預防措施。
3.安全防護器具的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知識,安全注意事項。
安全教育后,經指定熟練人員帶班一個月實踐,并經崗位安全操作技能考試合格才能單獨上崗操作。
第三十三條調換工種人員或離本崗位半年以上者,要經班組教育后才能上崗。
第三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發證后才能上崗,無操作證者,嚴禁進行特種作業。
第三十五條各生產班組每周要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內容是檢查一周的安全生產情況,學習安全法規,總結安全生產經驗,表揚安全生產好人好事,糾正違章違紀或不安全行為,促進安全生產。
第三十六條各廠(礦)長要在每季度第一周內向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條各廠(礦)在進行設備大修或使用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或進行危險作業之前,應組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進行安全技術交流,經施工作業人員、使用人員確認明白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或使用)。
第三十八條全公司每年對員工進行一次有關安全技術知識的考核。
第六章安全管理機構
第三十九條公司設立以總經理為首的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十條從公司到每個生產班組,分別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
一、公司設立安全部門和專職安全員。
二、廠(礦)設立專職安全員。
三、部門設立兼職安全員。
四、各班組指定一名兼職安全員。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