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責任追究
1、傷亡事故
發生生產責任死亡事故,對有關責任者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⑴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廠籍。
⑵事故主要責任者給與留用察看或降一級罰款500元。
⑶事故間接責任者給予降一級處罰300元。
⑷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兩級工資(6個月)或撤職處分。
⑸事故單位分管副經理給予罰款1000元。
2、重傷事故
發生生產責任重傷事故,對有關責任者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⑴事故直接主要責任者給予降一級或并留用察看。
⑵事故主要責任者給與留用察看或降一級罰款300元。
⑶事故間接責任者給予降一級處罰300元。
⑷事故單位主在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⑸事故單位分管副經理給予罰款300元。
3、非傷亡事故
發生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對有關責任者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⑴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級處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責任者給予降一級或并處罰款300元。
⑶事故間接責任者給予處罰500元。
⑷事故主要責任者給與記過或降一級處分并罰款500元。
⑸事故單位分管副經理給予罰款500元。
4、非傷亡事故
發生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對有關責任者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⑴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級處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責任者給予降一級或并處罰款300元
⑶事故間接責任者給予處罰300元。
⑷事故單位主要責任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處罰款300元。
⑸事故單位分管副經理給予罰款300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