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安監科將建立職工安全績效考核卡,每月對在考核中被扣分的職工進行公布。
第七條、對于職工的處罰決定安監科將已通知形式告知本人,在通知辦理處罰手續的規定期限內本人必須按時到安監科辦理有關手續,對于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的人員,扣本人績效考核分數1分。
第八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除按有關規定進行獎勵以外,其安全績效分數可以加2~4分,但加分最高不超過基礎分。
1、為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者;
2、及時制止“三違”,避免了事故發生者;
3、安全生產管理中改革創新,其管理方法被推廣應用,效果顯著者;
4、積極進行事故搶救,阻止事故蔓延,減少事故損失者;
5、對其它人員的三違行為和其它有損礦上利益的行為能積極制止和向有關部門積極舉報的。
第八條、職工個人績效考核單獨執行,違章處罰按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