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電熱器具的審批管理:
5.6.1施工需使用電爐, 或者用其他電熱器具取暖保溫, 使用前必須由使用單位工長或負責人對使用人進行書面安全交底,使用人持安全交底書, 交項目保衛部門, 領取填寫電熱器具審批表, 經項目專職消防保衛人員審批同意后, 方可使用。未經審批同意使用的, 一律按違章處罰。
5.7工程內住人、設庫的管理:
5.7.1在施工程內嚴禁安排人員住宿。
5.7.2在工程內因施工需存物、設庫的, 由存物或設庫單位的負責人到項目保衛部門領取存物設庫審批表,按審批表內容填寫后, 經項目經理審批同意后,方準在工程內存物、設庫。未經審批同意在工程內存物、設庫的, 一律按違章處罰。任何情況下不準在工程內積存易燃物、可燃材料。
5.8燃氣用火管理:
5.8.1凡施工現場使用液化石油氣的, 由使用單位負責人在項目保衛部門領取燃氣用火審批表, 按要求內容填寫, 經使用單位項目經理審批同意后, 由項目消防專職人員檢查,確認符合使用標準后, 發給現場燃氣合格證, 方準使用。
5.9消防制度牌的設置:
5.9.1施工現場消防制度牌規格高1000mm×寬600mm, 藍底白字。
5.9.2施工現場門衛管理制度設在現場主要出入口處。
5.9.3門衛人員職責制度牌放在值班室。
5.9.4木工防火制度牌設在木工房內顯眼處。
5.9.5油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設管理措施制度牌于明顯處。
5.9.6現場烘爐地點, 設烘爐工防火制度牌一塊。
5.9.7臨時料具庫設庫房防火制度牌一塊。
5.9.8食堂燃氣使用處設燃氣用火管理制度牌一塊。
5.9.9消防泵房設管理值班制度牌一塊。
5.10項目消防保衛管理人員配備規定:
5.10.1項目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崗位, 由項目經理推薦具備兩年以上從事保衛工作經歷, 有崗位合格證、工作勝任的人員, 報公司保衛部審核同意后, 方可派駐到項目上崗從事該項工作, 未經公司保衛部審核同意的人員, 項目上不得任用。項目經理部違反本條規定的, 由選用者承擔相關的責任。本條規定總部以外區域性分公司結合當地情況參照執行,上崗人員報保衛部備案。
5.10.2建筑面積5萬平米以上的工程或國家重點工程, 設2名消防保衛管理人員; 5萬平米以下的工程設1名。
5.10.3項目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 必須以本專業工作為主, 兼職其他工作時, 以不影響本專業工作為前提。
5.10.4項目專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 在項目管理中, 對消防、治安的違章處罰, 必須使用保衛部統一印制的罰款通知單,并加蓋公司保衛部印章。不得使用其他罰款單據。所收罰款由公司保衛部用于有關獎勵。
5.11項目門衛、更勤人員配備條件:
5.11.1政治上可靠、責任心強, 敢于堅持原則, 熱愛護廠工作。
5.11.2一般為18歲至45歲男性職工。
5.11.3身體健康, 能勝任晝夜值勤等護廠任務。
5.11.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12項目門衛、更勤人員設置、著裝管理規定:
5.12.1項目門衛、更勤人員配備數量, 按工程規模、周邊環境具體情況配備?,F場主要出入口大門的值班門衛三班倒。其他有車輛出入的大門開啟時, 必須有人管理;及時開、閉,確保安全。夜間巡邏每班不少于2人。
5.12.2門衛、更勤人員上崗時, 必須穿著單位統一配發的工作服, 統一佩戴“執勤”袖標。值勤不戴袖標者, 視為非上崗。
5.12.3門衛、更勤人員不得穿著自購保安服或淘汰的制式警用服裝。
5.13內業資料管理:
5.13.1項目消防內業資料按公司保衛部下發目錄及本辦法記錄所列表格建立。由項目專職消防保衛人員負責。
5.14應急準備和響應:
5.14.1潛在事故和緊急情況范圍:
火災、爆炸、治安災害事故和突發事件等。
5.14.2發生潛在事故和緊急情況的場所:
公司擋案室和財務室財務室、施工現場、宿舍等。
5.14.3應急準備:
5.14.3.1組織準備:
項目應建立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組建應付突發事件義務消防隊。
5.14.3.2措施準備:
a、項目保衛部負責制定《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業務和專業技術綜合樓工程消防保衛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b、項目保衛部負責制定《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業務和專業技術綜合樓工程消防(突發事件)預案》并組織實施;
c、項目保衛部負責編制公司檔案室、財務部應急滅火預案,并組織實施;
d、項目保衛部每月對施工現場、宿舍、庫房等場所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并填寫相應記錄。
5.14.3.3人員防范技能準備:
a、從事保衛工作的專職保衛干部必須參加過北京市公安局組織的專業培訓,取得保衛干部《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并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
b、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應付突發事件義務消防隊員開展防火、防突發事件及相應預防措施的教育或培訓;確保人員安全。
5.14.3.4物資準備:
a、項目應合理設置、配備符合環保要求的滅火器材,定期檢查,確保滅火器材性能良好。
b、發生火災或突發事件,項目部要保證車輛、人員能及時到位,按照預案要求,開展工作,把案件或事故造成對人員、財產、環境的損害降到最低限度。
5.14.4、應急響應:
5.14.4.1發生火災事故和突發事件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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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2應急響應通用要求:
a、緊急事故發生時,要按預案要求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逐級上報;
b、當緊急事故威脅到人身安全時,首先要確保人身安全。所在單位領導應組織人員迅速脫離危險區域或場所,再采取應急措施,盡可能地減少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c、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按火災事故和突發事件處理工作流程要求的程序進行處理;
d、事故處理結束后,負責部門要查找事故發生的原因,制定實施、驗證糾正措施。
5.14.4.3火災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
a、發生火災時,發現人員及時報告領導和公安消防部門,火災所在單位當班領導要以最快迅速組織義務消防隊分工疏散人員,滅火和搶救物資,聯絡醫療單位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b、救火時,首先切斷電源,將易燃物品轉移到安全區域,避免發生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伴隨的重大事故的發生;
c、事故發生后,應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根據事故情況,組織制定、實施驗證糾正措施。
5.14.4.4對相關方施加影響:
a、將應急準備和響應的要求書面通知相關方,并督促按本管理辦法要求實施;
b、通過合同或書面交底,對相關方應急準備和響應提出具體要求并施加影響;
c、緊急情況發生時,派專人監督相關方立即按應急準備和響應措施實施,實施中發現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書面通知要求糾正,并派人跟蹤驗證。
5.14.4.5管理辦法的評審和修訂:
a、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后,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必須對應急準備和響應措施進行評審,發現不妥或不完善之處,應按有關程序,由本單位管理者代表組織修改,修改后及時反饋到保衛部和相關部門;
b、保衛部根據事故情況和反饋情況,對本管理辦法進行評審,發現不妥或不完善之處,按有關程序,及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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