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條? 被列為重大火災隱患的責任部門、鄉鎮的負責人為該部門的火災隱患整改的第一責任人,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火災隱患整改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督促、組織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解決火災隱患整改涉及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問題。對隱患整改期間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進行整改。
??????? 依法投入使用的多產權公共建筑物被列為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的,由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共同承擔整改責任。多產權公共建筑物委托統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單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維護保養或合同約定不明確造成的重大火災隱患,由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受委托管理單位按照各自管理責任承擔整改責任。
??????? 對自身確無能力整改的、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掛牌督辦重大火災隱患,有關單位要及時報請本行業或本系統管理部門確定整改措施,并認真落實。
??????? 第九條? 對被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在隱患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又不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進行整改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門要視情依法決定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或者責令停產停業。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將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的,由縣公安消防部門報請縣政府決定。
??????? 第十條?? 對整改難度較大的重大火災隱患。縣公安消防部門應主動提請重大火災隱患專家論證組或協調規建、安監等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方法,提出整改方案,報縣政府決定,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協調落實整改措施。
??????? 第十一條? 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涉及市政設施、城市規劃以及關聯單位的,縣政府將督促落實相關單位主要領導共同承擔火災隱患的整改責任,共同協商消除火災隱患。
??????? 第十二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期限屆滿后,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或者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復查,并向縣政府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對重大火災隱患已經消除的,提出予以銷案、摘牌的建議。
??????? 經縣政府同意,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對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予銷案、摘牌,并及時向公布重大火災隱患的媒體通報情況。
??????? 第十三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逾期未整改的,由縣監察局對負有監督整改職責的行業、系統管理部門實施監察;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請縣法院強制執行。對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消除。
??????? 第十四條? 縣政府每年將集中公布一次本行政區域內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和整改結果。
??????? 第十五條? 縣政府將對掛牌督辦工作情況列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評和安全生產目標考評內容。
???????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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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動火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