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輕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 1 至 2 人的、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 1000 元以下,非機動車事故 2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 第十三條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是指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 (一)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者可能導致傷殘后果的;
??????? (二)人群發生中毒癥狀的;
???????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廠群沖突等影響社會安定的;
??????? (四)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 5 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健康事故,是指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 (一) 群體性食物中毒的;
??????? (二) 飲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體中毒的;
??????? (三) 環境噪聲造成員工聽力完全喪失的;
??????? (四) 發生Ⅰ期以上塵肺病的。
???????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事故 水電工程質量事故的認定標準執行《集團公司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火電工程質量事故的認定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 第三章?事故/事件即時報告
??????? 第十六條?電力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當按照國家、電監會以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如實匯報,同時按照下列規定向集團公司、公司提交即時報告:
??????? (一)電力企業發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設備事故、工程質量事故、火災事故、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職業衛生健康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應當 按照集團公司重大事項“三個渠道”(即一是安全第一責任者向分公司、公司領導報告;二是電廠安監 部門向分公司、公司安監室報告;三是電廠行政部向分公司、公司經理工作部報告)報告制度的要求, 立即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逐級向公司、集團公司報告。同時應于 1 小時內向事故發生所在 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電監辦報告。
??????? (二)電力企業發生社會影響較大、涉險人數 30 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經濟損失的特別重大未 遂事故,以及媒體向社會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應當及時將未遂事故的有關情況、處置情況、調查結論和防范措施等逐級向公司、集團公司報告。
??????? (三)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將事故調查、搶險、搶修以及處理進展的實際情況,定期逐級向公司、集團公司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有關情況,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
??????? (四)發生人身輕傷、可能對社會造成影響的事件、設備一類障礙事件,應及時向公司安監室報告。
??????? 第十七條?不安全事件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不安全事件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不安全事件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不安全事件、火災不安全事件自發生之日起 7 日內,不安全事件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 第十八條?不安全事件報告必須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安全事件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 第十九條?即時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設備損壞初步情況;對社會是否造成影響等情況;
???????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 第四章?事故/事件應急控制
??????? 第二十條 事故/事件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事故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 第五章?事故/事件調查
??????? 第二十一條?一般事故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調查,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理》(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93 號)之規定,同時不安全事件發生單位的上級分公司或公司應當派人參加。
??????? 第二十二條?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職業衛生健康事故、特別重大未遂事 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發生事故的單位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必要時,公司、集團公司可指派安監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調查。
??????? 第二十三條?火電工程質量事故,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調查。
??????? 第二十四條?設備一類障礙由發生事故單位的領導或者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生技(工程)以及 其它有關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的領導或者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生技(工程)、人資(社保)以及工會等部門成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公司可指派安監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或者組織調查。設備一類障礙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的技術人 員填寫,人身輕傷事故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的安監人員填寫。
??????? 第二十五條?人身輕傷和設備一類障礙不安全事件的調查,應在一周內完成,并以調查報告書的 形式上報分公司、公司。由于原因復雜,一周內不能完成調查工作的,應向上級分公司、公司申請, 經分公司、公司批準,可延長調查時間,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周。
??????? 第二十六條?不安全事件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不安全事件發生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不安全事件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 第二十七條?不安全事件調查組有權向發生的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 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 第二十八條?電力生產事故的調查程序,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 (一)事故現場保護 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同時應當立即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 資料等工作。因緊急搶險、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需要變動事故現場的,必須經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 領導和安監部門同意,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發生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所規定的較大及以上事故, 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并要求派人保護現場。
??????? (二)原始資料收集 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單位的安監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監 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安監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情況查 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 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當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
??????? 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以及其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 (三)事故情況調查 人身傷亡事故應當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工種、本工種工齡等;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時的不安全狀態和行為以及作業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等情況;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違章違紀等情況;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 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以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等。設備事故等應當查明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查明事故發生經過、擴大以及處理情況;查明與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動作情況;查明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查明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以及是否對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和其影響程度等情況。了解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事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時,應當了解相關合同或者協議。
??????? (四)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凡事故分析中存在與事故有關的下列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 2.制度不健全;
??????? 3.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
???????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
??????? 5.反事故措施不落實;
??????? 6.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 7.違章指揮。
??????? (五)防范措施制定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 (六)人員責任追究
??????? 1.對由人民政府、電監會組織調查的事故,事故責任確定后,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 規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照事故調查組的處理意見對 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對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下列情況應當 嚴肅處理:
???????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 (2)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 (3)阻撓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者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 2.對由事故發生單位或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按照公司《員工獎懲規定》、《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和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 第六章?事故調查報告
??????? 第二十九條?由人民政府、電監會組織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條?由集團公司和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當報 送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經事故調查的組織單位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的組織單位收到事故調查組寫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當立即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并在 15 天內以文件形式批復給事故發生單位以及參加事故調查的單位和部門,同時上報上一級單位。
??????? 第三十二條?事故調查結案后,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 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1.傷亡事故或者設備事故等報告;
??????? 2.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以及批復文件;
???????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 5.物證、人證材料;
???????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 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 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以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 12.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 第七章?事故/事件統計報告
??????? 第三十三條 事故報告、報表的報送工作,按照分級管理、逐級上報的原則執行。基層電力企業將 事故報告、報表上報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報送集團公司。電力基建項目參建單位的事故報告、 報表的報送工作,由參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報送主管單位,同時報送電力建設項目單位。電力建設項 目單位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報送集團公司。
??????? 第三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書按照下列規定報送: 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工程質量事故以及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職業衛生健康事故、特別重大未遂事故,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一周內,將有關情況報送電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同時逐級報送公司、集團公司。電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組織調查的事故,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 一周內,將有關情況逐級報送公司、集團公司。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后 45 天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集團公司。 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在 30 天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書》逐級報公司、集團公司。
??????? 第三十五條 月度和年度報表的報送基層電力企業應當在次月 3 日前將本月事故快報以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于 4 日前報送集團公司。基層電力企業應當在次月 13 日前將本月正式的事故月度報表、安全統計軟件以書面和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于 15 日前報送集團公司。基層電力企業應當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將年度報表以書面和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 匯總后于 1 月 25 日前報送集團公司。各類安全報表填報時應嚴格按照格式要求和規定填寫,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分析資料。
??????? 第三十六條 涉及電網企業等兩個以上企業的事故,如果符合發電企業設備事故條件時,發生事故的發電企業也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統計、上報。伴有人身事故的設備事故等,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將人身事故、設備事故等分別統計、上報。
??????? 第三十七條 發電企業連續無事故的天數累計達到 100 天為一個安全周期。發生本單位應當承擔責任的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或者火災事故、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職業衛生健康事故,均應當中斷安全周期。
??????? 第八章?防范措施落實
??????? 第三十八條 不安全事件發生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不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具體制定和落實工作。 第三十九條 人身輕傷、設備一類障礙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應書面報送上級分公司和公司,同時接受上級分公司、公司或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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