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㈡分場、中心、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㈢廠分管領導的責任。
三、經濟損失大于4000元(含4000元),小于1萬元,追究以下人員的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㈡分場、中心、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四、經濟損失大于2000元(含2000元),小于4000元,追究以下人員的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㈡分場、中心、科分管領導的責任。
五、經濟損失小于2000元,追究以下人員的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㈡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第三章 經濟處罰
第九條 對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間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處罰標準見附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事故調查執行現行《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二類障礙、異常、未遂調查統計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和未涵蓋的其他責任事故,根據具體情節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除傷亡事故外,小機組各類事故均不打破廠安全記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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