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危險因素的辨識、評價與建檔
危險因素由項目部組織辨識、評價,并建立檔案和管理臺帳。確定為A、B級危險因素的,報項目部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各單位應利用危險因素專項排查或安全生產考核檢查等多種形式,對危險因素的辨識、評價進行復查確認,并建立檔案和管理臺帳。
第五條? 屬于國家標準中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按有關規定申報。
第三章? 危險因素的管理
第六條? B級及以上危險因素的部位,應在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七條? 各單位應對危險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保證所需資源的配置和投入,能夠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也要保證危險因素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八條? 危險因素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根據危險因素的變化,及時調整、評價,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保證危險因素管理的時效性和真實性。
第九條? 對于重大的危險因素,應按照集團公司《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預案的演練。
第十條? 對確定為A、B級危險因素和屬于國家標準中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應在安全生產月報表中,將危險因素(源)的摘要情況報集團公司安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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