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現場安全與衛生
第三十一條生產現場應環境整潔,道路暢通。采光充分,通風良好,電氣、機械裝置等的安全防護設施完備,安全警示標志齊全。
第三十二條針對生產的不同情況,做到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漏、防粉塵、防觸電、防窒息、防塌方、防高空墜落等,安全措施完善。
第三十三條進入生產現場的所有人員(工作人員、安全人員、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著裝必須符合安全規程,遵守現場紀律。
第三十四條多經企業應依據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的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為職工配備符合本工種安全衛生要求的個人勞保用品;應根據不同崗位的生產特點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指導、監督和檢查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安全用具、安全防護設施、起重設備設施、手持電動工器具、電氣設備等的使用管理必須執行國家、部的有關規定,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明,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應建立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電力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多經系統管理和經營的小火電、小水電等及電力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應同主業一樣。其運行、檢修、試驗等各項工作要嚴格執行電力生產的有關規程、制度。
第三十七條多經企業利用各種形式自建的發電機組的設計、制造、施工、安裝、檢驗、調試和生產運行必須符合國家及電力工業部有關安全及工業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安全防護設施、衛生設施必須同設備一起投產使用。
第三十八條多經企業管理的小火電、小水電等設備應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針,使其具備安全穩定運行的水平。
第三十九條多經企業的電力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可參照主業“雙達標”的要求搞好文明生產、安全生產,加強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和提高其完好水平。
第九章 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多經企業作為承包方時不論采取哪一種承包形式,都應簽訂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確的安全要求和質量標準以及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在承包主業的電力生產建設任務時,不允許任何形式的轉包。
第四十一條作為發包方,多經企業在發包工程前必須審查承包單位的資格、資質,承包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和與所承包工作相符的資質、相應的實際能力及安全保障體系。
第四十二條多經企業在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四十三條多經企業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嚴禁以“包”代“管”。
第十章 事故調查、分析、統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多經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搞好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按時向多經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安監部門上報統計報表,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多經企業發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兩人以上重傷事故,重大火災及重大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主辦單位,同時以最快方式報告網、省公司(局)多種經營主管部門,并按規定日期報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四十六條調查事故要堅持“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應做好企業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定期向領導匯報和向職工公布事故發生的類別、原因、責任和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條多經企業發生生產事故,構成電力生產事故的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其他事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安全工作要實行重獎重罰。多種經營的主管部門、各多經企業都應有明確的安全獎懲制度,做到獎懲分明、明令公布;多經企業應設立安全獎勵基金,專項使用。
第四十九條對為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為消除重大隱患,防止、避免生產事故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貢獻顯著者給予重獎。
第五十條對發生責任事故的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者應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惡劣的應給予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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