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部相關文件要求,為規范公司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促進企業安全文明生產,特制定如下規定:
第一條 公司所有員工進入工作場所必須戴安全帽,穿安全鞋;一線員工在工作場所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條 從事土建、檢修、工藝施工及礦山剝離等勞務的第三方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時,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三條 從事裝包作業的第三方人員進入工作場所,必須戴安全帽、穿黃馬夾。
第四條 從事廠區保潔工作的第三方人員工作時必須戴工作帽、穿黃馬夾。
第五條 總部來廠檢查、指導工作的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時,必須戴安全帽、穿黃馬夾及安全鞋。
第六條 廠家、客戶及其它外來人員來公司參觀、交流進入工作場所時,必須戴安全帽、穿黃馬夾(僅在廠區安全通道及中控室參觀時可不執行此規定)。
第七條 所有員工在噪聲、粉塵場所工作時應佩戴耳塞及防塵口罩。
第八條 焊工從事焊割作業時必須使用焊工面罩或佩戴防護眼鏡。
第九條 維修人員使用榔頭、從事切焊割、取樣工從事熱料取樣時,必須佩戴護目鏡。
第十條 化驗人員接觸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時,必須戴乳膠手套及口罩。
第十一條 清斜坡或預熱器清堵時,必須穿戴好防燙用品。
第十二條 清庫時必須嚴格系好安全帶和安全繩。
第十三條 在2米以上高空作業,且有墜落可能時,必須系好安全帶或安全繩。
第十四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條可延至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每人每次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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