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規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施工安全監督,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實施抽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委托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建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條 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整的組織體系,崗位職責明確;
(二)具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施工安全監督人員,人員數量滿足監督工作需要且專業結構合理,其中監督人員應當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滿足監督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制度,具備與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六條 施工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兩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經驗;
(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
(四)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執法證書;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合稱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