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具有技術難度高,風險大的特點。廈門市地質條件復雜,地面建筑和地下設施密集,若處理不當,極易釀成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為保證深基坑工程順利進行,確保基坑周邊建(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不受破壞,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特制定本規定。
??? 一、一般規定
??? 1.1本規定所稱“深基坑”系指開挖深度超過4米(含4米)的基坑,或開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軟土層的基坑。所稱“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開挖、基坑支護、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邊環境保護等內容。
??? 1.2與深基坑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各個環節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與施工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規范。
??? 1.3深基坑支護設計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支護設計的單位必須是經過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認定并允許從事巖土工程設計的特征單位。
??? 1.4深基坑支護工程必須由至少兩個設計單位提出支護設計方案,并由建設單位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專家組名單應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具體支護方案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專家組審查后確定,未經專家論證并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深基坑支護工程不得組織招投標。
???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護施工、土方開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礎工程施工應由一個施工單位統一總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結構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該施工單位承包。
??? 1.6深基坑工程必須納入巖土工程質量監督體系,整個施工過程均應在嚴格的監理之下進行。
??? 1.7深基坑工程應采用信息施工法,設計、施工、監理人員應及時了解和分析監測信息,對可能出現的險情應有充分的預見、周密的防范和應急的后備措施。
??? 1.8深基坑工程的支護構件和支撐構件(含錨桿等)均不得超越紅線,必須超越紅線時應征得相鄰地塊業主的同意。
??? 1.9建設單位應為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工作提供相關條件,特別應提供鄰近建(構)筑物的結構特征、基礎類型、尺寸、埋深及與基坑的相關距離和高度,以及基坑周邊道路和市政管線的有關資料。
??? 1.10建設單位宜對深基坑工程辦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以減少工程風險損失。
???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 2.1建設單位應委托勘察單位進行深基坑工程的專項勘察工作,勘察單位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請建設、設計、監理、監督等單位共同審定。
??? 2.2主體結構設計單位應就深基坑工程的特點,對工程地質勘察的內容提出具體的要求,特別應強調做好基坑開挖范圍(包括離開開挖邊線3倍于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暗溝、暗濱、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準確位置及范圍。支護設計單位若認為勘察報告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應提出補充勘察要求。
??? 2.3勘察報告須嚴格按國家規范及福建省標DBJ13-07-91進行編寫,特別要對基坑周邊的巖土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進行詳細分析,對土層必須準確提供各周邊分層土實際的C、Φ值,并注明其試驗方法,不能以場地勘察資料中所提供的籠統值代替。
??? 2.4勘察單位必須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后的服務工作,參加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的討論和研究,并及時進行必要的補充勘察工作。
??? 三、深基坑工程設計
??? 3.1深基坑工程設計應根據場地條件、地質條件和施工條件進行多方案比較,選取最佳設計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施工和縮短工期。
??? 3.2深基坑工程設計除必須保證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間的安全外,還必須保證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安全。支護設計必須考慮地面附加荷載、地表水、地下水和鄰近建(構)筑物的影響等不利因素。
??? 3.3設計單位必須編制詳細完整的支護結構設計計算書,應保證支護結構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及安全度,對支護結構周邊土體要進行整體穩定性驗算,并應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時支護結構的變形和頂點位移計算數值。
??? 3.4當采用錨桿作為支護結構的彈性支承時,宜先進行必要的現場錨桿抗拔試驗,取得可靠的數據,如條件不具備時,可根據在施工時實際張拉獲得的數據來修正原設計。
??? 3.5設計單位必須編制詳細、完整的支護結構設計施工圖,應包括:設計總說明、總平面布置圖、監測元件預留(埋)平面(豎向)布置圖、支護結構大樣圖(配筋圖)、支撐系統結構大樣圖(配筋圖)、連接節點大樣圖、基坑開挖剖面圖、降(止、排)水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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