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我公司建設項目投產后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方面的有關規定,保障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技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三條 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將設計方案中關于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施的有關圖紙、設計方案、所采用的工藝和設備等相關資料報安環部審批。
第四條 建設單位采用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技術措施應采用經過實踐檢驗過的成熟工藝和安全可靠的技術裝備,使生產過程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控制在國家現行標準和勞動保護法規允許范圍以內。
第五條 建設單位的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中應有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并將論證結果寫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施工費用中應將安全衛生方面的開支專項列出。
3、建設項目單位要對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施的工程質量和“三同時”的貫徹實施負責,并在施工中嚴格按施工圖和設計要求施工,確實保證做到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確保施工質量。
4、建設工程中,安全環保部、機動車間、工程所屬單位應不定期對施工單位的“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施工單位反饋檢查結果。
5、主體工程啟動調試前,由機動車間、安全環保部、施工單位、工程所屬車間組織對有關的安全設施進行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調試;在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進行調試,測定實際效果做出評價,并辦理驗收簽證。
6、在工程項目整體竣工驗收時,若確因施工和調試問題使安全衛生設施達不到預期效果,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期限內及時消除,使之正常投運。
7、凡未實現“三同時”的建設項目,或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施有重大缺陷的不得報竣工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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