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處起重作業,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地面或區域性的警戒區,并有專人負責看管。施工時,應設置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的登高設施以及供作業人員安全帶懸掛保險鉤的安全設施。
2 起重吊裝指揮人員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3 懸空吊裝的第一件或單獨的梁體等預制構件,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構件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4 在無法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特殊情況下,高空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加設安全網。
5 鋼結構吊裝,構件應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供臨時作業的腳手架等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吊裝就位;高空吊裝其它大型預制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6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的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和起重機駕駛室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7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械,在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的指揮人員應通過對講機進行通訊聯絡。
8 起重機械的工作地基基礎,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進行加固處理。履帶式起重機正常作業時,其坡度不得大于3°。起重機械應與基坑、溝渠保持安全距離。
9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在作業前,必須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時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荷載時不大于1/1000,支腿的定位銷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必須先收緊穩定器。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后進行調整。
10 起重機械的變幅指示、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卸,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1 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保護。
12起吊重物嚴禁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若遇突發故障,應立即采取措施使重物降落到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維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并采取措施將重物降到地面。
13 起重作業應嚴格遵守“十不吊”的規定。
1 斜吊不吊。
2 超載不吊。
3 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吊。
4 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5 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
6 吊物上站人吊。
7 埋入地下的構件不吊。
8 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9 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 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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