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領導和其他責任者,將按照國家和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和《責任者對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有限賠償辦法》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并實施有限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當單位黨政主管受罰時,本單位應按黨政主管個人受罰數額的80%罰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或安全長),60%罰安全管理人員。
二、對單位的處罰。
根據國家、地方及上級有關安全的處罰規定,凡發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中國鐵十四局集團實行經濟處罰時,罰款由事故單位自負,其經濟處罰標準如下:
㈠、因工傷亡事故處罰標準。
1、發生一次負傷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負傷1人罰款2萬元。
2、發生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傷1人罰款4萬元。
3、發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款8萬元。
4、發生一次死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款10萬元。
5、發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款12萬元。
㈡、發生職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負主要責任造成企業外人員傷亡事故的經濟處罰。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罰款2萬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罰款4萬元。
㈢、外部勞務因工死亡事故經濟處罰。凡發生自帶和混合編組作業的零散勞務死亡事故的,同企業職工一樣實施罰款;工程分承包方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對總承包單位處以罰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罰款4萬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罰款6萬元。
㈣、因違章施工危及鐵路行車、公路運輸及航運安全的經濟處罰。發生險性事故的,一次罰款6萬元;發生大事故的,一次罰款10萬元;發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罰款20萬元。
㈤、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濟處罰。發生挖斷既有光、電纜、車輛、機械設備或火災等事故,一次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的,罰款2-10萬元。
㈥、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按以上條款規定罰款外,將加重處罰。
1、無故不按規定時限調查結案的,每件事故加罰5萬元。
2、謊報或隱瞞職工死亡事故和其它應快報的事故而被上級主管部門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罰10萬元;已獲得榮譽和獎金的,除追回獎金、獎牌外,再處以與獎金等額罰款。
3、對謊報或隱瞞職工死亡事故及其它應快報事故的單位有關領導人員,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4、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責令限期整改而未改者,處罰隱患單位1-2萬元。
5、凡有一個月以上不按規定上報安全月報的,除通報批評外,處以單位200-2000元罰款。
三、對個人、單位的經濟處罰,罰款一律上繳公司財務,由公司財務依據文件追繳。
第七章 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務院1991年頒發的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搞好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過,本人和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未受到處罰不放過。
第三十四條凡發生的各類事故,按照業務對口,分別由業務主管部門牽頭,進行事故調查,由安全監察部門綜合統計上報。凡發生的各類等級安全事故均影響事故單位的安全成績,并按照本辦法第六章《獎勵與處罰》的規定,實施經濟處罰。
第三十五條事故報告。發生傷亡事故后,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并按系統逐級上報。凡發生一次5人及以上負傷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傷事故或各類死亡事故;由我方負主要責任的企業外傷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鐵路、公路、航運交通運輸安全的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事故,發生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用各種快報方法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原因及責任一時難以查清的,也要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待查清原因及責任后,重新補報。
第三十六條事故調查。企業發生各類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重傷事故、一次輕傷3-4人的事故、無人員傷亡但一次經濟損失5-10萬元(不含)的事故,由公司領導和主管業務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發事故結案處理報告。發生死亡事故、一次負傷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傷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團公司、事故單位領導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集團公司領導簽發事故結案處理報告。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因違章施工發生的影響鐵路、公路、航運運輸的重大事故,企業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人員必須及時親臨事故現場,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的主要任務是: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事故處理。發生事故的單位按規定逐級上報調查處理報告。重大傷亡事故由集團公司向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上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由上級審批結案。死亡、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或負傷5人及以上、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團公司批復結案,并報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備案。發生重傷事故、一次輕傷3-4人事故和一次經濟損失5-10萬元的事故,由公司批復結案,并報集團公司備案。凡發生的各類事故,各單位在上報調查報告時,要提出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并附黨政主管領導的檢查書及事故現場的照片、事故現場圖。發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業外部人員傷亡事故,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裁決書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因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上級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傷亡事故處理結案一般在15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按上級指定的時間結案。
第三十八條事故統計。事故統計包括事故單位發生的所有傷亡事故。自帶和混合編組作業的零散勞務發生傷亡事故的,與企業職工一樣統計上報。工程分承包方發生的因工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上報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根據批復情況統計列報。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公安交警部門事故裁決書為準)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單位做事故傷亡統計并上報。公司所屬各單位每月2日前向公司快報上月安全情況,公司每月6日前向集團公司上報月《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表》,在次年1月8日前向集團公司上報年度《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三十九條嚴格事故報告和事故統計紀律。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上級和公司有關事故報告、事故統計規定,按程序及時準確的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無論責任大小,都要列入統計,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漏報、故意拖延不報,更不能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與獎勵。一經發現,嚴厲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以往公司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中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未盡事宜,按國家、地方政府或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