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在工傷事故搶救中,因搶救不及時或領導組織不得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領導負責;醫務人員在搶救中有延誤搶救時間,違反搶救規程,采取搶救措施不當,以及因玩忽職守,草率從事或誤診誤治造成傷勢加重以致死亡的,由醫療衛生部門負責。
第五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包括:待崗、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薪、留廠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給予事故責任者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聽勸阻、違章作業、冒險蠻干造成輕傷事故的,給予責任者100~500元罰款;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強迫他人冒險作業,造成輕傷事故的,給予指揮者警告處分;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三)違章指揮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輕傷事故的,給予責任者200~1000元罰款;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四)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規定,造成輕傷事故的,給予責任者100~500元罰款;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五)明知他人違章作業,不勸阻,不制止,以致造成事故的,除給予違章者處分外,對檢查人員或當事者也要給予處分;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安全投入不足或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而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有關責任者警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因設計、制造、安裝、檢修錯誤或缺陷,造成人員傷亡的,要追究設計、制造、安裝、檢修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并追究經濟賠償;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并追究經濟賠償。
(八)因采購假、冒、偽、劣勞動保護用品、工具、原料、材料、配品備件,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責任者記過以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七條? 在給予事故責任者行政處分的同時,可對責任者處以罰款或經濟賠償。對個人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00~2000元罰款;對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視損失大小控制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5~20%;還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事故責任者降薪一個月、三個月和半年,降薪期間,只發給基礎工資。
第八條? 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后果的,給當事人處以1000~2000元的經濟處罰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在傷亡事故的處理中,對公司主要領導人員的責任追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每發生1人死亡事故、2人重傷事故或5~9人多人傷害事故時,行政正職到集團公司作檢查;當年發生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10人以上多人傷害事故或多人傷害事故中重傷超過3人、累計因工死亡3人時,集團公司視事故責任大小給予單位主要領導行政處分;當年發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50人以上多人傷害的重大事故或累計因工死亡4人時,集團公司將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單位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
(二)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各部室主要負責人責任追究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在進行上述責任追究的同時,還可根據事故情節輕重、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大小對被追究人員給予1000~5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各部室。
第十一條? 本制度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