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死亡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九條 死亡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第二章罰 則
第十條 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以及提供偽證的,將按工程局《企業處罰通則》及《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由工程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造成重大事故承擔直接責任的施工單位,由工程局據調查組的建議,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設技術安全措施,并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中屬于特別重大事故者,其報告、調查程序,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快速報送書(略)
企 業 職 工 傷 亡 事 故 月(略)
企 業 職 工 傷 亡 事 故 月(年)報 表(略)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