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拆卸
1、擬拆卸懸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懸挑架拆卸作業.
2、拆卸工作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
3、拆卸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卸時應有可靠的安全作業條件與防止物料墜落措施,嚴禁拋擲物料.
第二十條 夜間或遇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及雷雨等天氣,不得進行搭設與拆卸作業.
第二十一條 懸挑架搭設、拆卸作業時,應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及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第二十二條 懸挑架應按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確使用,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架體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或集中堆載;架體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雜物應及時清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按以下要求執行:
1 按相關要求完成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聘請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在施工前報送"龍崗區施工安全監督站"進行專項方案備案監督.
2 搭設過程中應分階段組織監理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對方案的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2 安裝中分階段進行對旁站監督;
3 對施工企業的驗收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監督單位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對方案備案進行監督;
2 對驗收情況進行監督;
3對安裝及拆卸工程進行抽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0日起執行.
勘誤:第四條中應符合的《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改為《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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