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分析
??? (一)簡易處罰是否需要固定證據
??? 從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分析: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明確要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即形成一般程序案卷的案例明確要求有證據材料;對簡易程序案卷的要求僅包括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未明確有證據材料,本人理解簡易處罰決定書即為證據材料。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除了可以當場作出的簡易處罰外,非現場處罰必須收集證據,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當場作出的簡易處罰必須收集證據,即當事人當場無異議,適用當場處罰可以不收集證據。
??? (二)簡易處罰不收集證據的最壞后果
??? 如果當事人當場不簽名,而事后有異議,在六十日內憑《簡易處罰決定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的公安機關基層交通管理部門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罰款處罰舉證,要求提供作出罰款處罰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眾所周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大部分都是瞬時性,僅是交通警察現場發現,此時該交通警察既是裁決人又是目擊證人,證明該違法行為的證據當時無裝備支持很難固定或者過后根本無法固定。若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做出的行政行為合法,那么人民法院就會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主要證據不足----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即敗訴。
??? 如果當事人向上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樣是基層機關的處罰被撤銷或者變更。
??? 三、路面執法工作中收集證據的措施
??? 公安民警要樹立五種意識,其中之一就是法制意識,而法制意識貫徹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就是依法執法意識、執法程序意識、證據意識、職權范圍有限意識。證據是民警樹立法制意識的重要環節,既需要執法交警在工作中注意及時發現、收集和固定,又需要科技裝備的強有力支持,具有一定的操作難度。在交通違法簡易處罰的案例中,主要的法定證據有:調查筆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
??? 1、調查筆錄:改進簡易處罰決定書
??? 在簡易處罰決定書陳述“當事人XXX在XXX實施XXX違法行為”事實前加印 “現查明”。這樣,簡易處罰決定書對于當事人違法事實的陳述,在當事人簽字后又起到了現場調查筆錄的作用。一旦當事人上訴,簡易處罰決定書可以作為回擊當事人訴訟有力的書證。
??? 2、證人證言:推行執法搭檔模式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7條:公安機關在調查時,辦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員表明執法身份。當交通安全違法人拒絕在簡易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時,這時該交通違法案件實際已經不適用簡易處罰而應當進入一般程序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于不適用簡易處罰的案件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這時執法民警應當及時尋找有關目擊證人,對于確無其他證人的,執行處罰的民警的搭檔可以作為目擊證人,但是此舉需要法院予以支持。執法搭檔制的推行,暫時彌補了科技裝備不足的問題,但執法時需要投入兩倍警力。
??? 3、視聽資料:大力實施科技強警戰略
??? 對于一些交通安全違法人在簡易處罰時拒不承認違法事實、拒絕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的狀況,路口電子監控系統、移動電子抓拍系統等科技裝備收集的證據是對違法人“耍賴”最有力的回擊,也是對民警執法的有力支持?!兜缆方煌ò踩ā返?14條也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人處罰予以授權??萍佳b備需要大量財力、物力支持,需要對民警進行培訓,需要民警及時、熟練運用。
??? 總之,簡易處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不僅僅依靠執法制度的改變和科技的投入,還在于現行執法模式下交通民警對工作方法的研究和工作技巧的熟練掌握,這樣才能降低執法成本,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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