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轎車超速的情況
常聽運城人相互間盛贊大運高速公路的優越性:三個半小時到太原,真快!仔細想來,運城到太原400公里路程,三個半小時到達,扣除在中間服務區休息的時間,車輛的平均時速將達到140公里/小時,而在大運高速公路運城到太原沿線,允許車輛行駛的最高速度只有110公里/小時。在隧道、山區等事故高發路段限速往往只有80公里/小時。
超速現象極其普遍!
超速程度極其嚴重!
四、治理超速的對策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的新形勢下,筆者認為治理高速公路上小轎車超速最好的辦法是:使用車速檢測儀器對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車輛進行車速檢測,處罰超速的駕駛人,震懾超速駕駛的行為,最大限度地遏止超速引發的交通事故。
五、處罰車輛超速的步驟:
(1)在“大運”沿線使用車速檢測儀器進行車速檢測,并使用微機保留相關證據;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規定和第八條規定的簡易程序,郵寄送達支隊機關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3)在當事人超過法定的繳納罰款時間(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繳納罰款的時間長15日)后,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四條三款“機動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規定,協調當地交通警察支隊,鎖定車輛檔案,使違法車輛不予通過年檢,督促違法行為人繳納罰款;
(4)對于收到《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后3個月仍拒不繳納罰款的,也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從違法行為人的銀行帳戶上強制劃撥,執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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