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消防執法程序法治化建設的工作方法
消防執法程序的法治化是一個系統的、復雜的工程,它既要求立法層面的制度保障,又要求執法者對法律程序的認可與尊重。它是一個法治社會的目標,又是追求消防執法公平的工具,因此,完善執法程序法治化,任重而道遠。
(一)逐步實現消防執法程序法制系統化建設。從法治進程的發展趨勢來看,完備的靜態法制體系是法治形態能否最終實現的首要前提。消防執法程序的法治化,同樣是建立在消防法律體系的完整統一基礎之上,也就是說,必須形成一整套的關于消防執法程序的不同位階法律調控形態。
(二)在消防執法程序法治化中體現人性化。以人文本、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價值追求,也是消防執法程序設置與實施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結合實踐來看,消防執法程序要體現人性化,就是指在消防執法過程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包括保障處罰前的知情權、陳述權,處罰過程中的聽證請求權、質證權,處罰決定作出后的復議申請權、異議權等權利,都要有明確的程序依據。不能由執法者主觀做出,而必須有特定的程序依據。
(三)明確消防執法程序的證據標準。在法治理念的大環境下,從證據依據到法律后果的合理演化是程序正義得以實現的基本要義,證據的確鑿性、取得方式的合理性、與相關事實的內在聯系性是行政執法程序法治化的重要標準。作為執法部門的一支重要執法隊伍,消防監督部門及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處罰程序中,也必須加強對證據的研究,充分借鑒《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證據規則,切實保證證據的證明力。首先是證據取證期限的合法性。即消防部門必須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收集證據,消防部門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其次是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證據類別,不能超越其法定類型,同時必須以依據原始證據為依據,間接證據一般因為缺乏證明效力不能單獨使用。
(四)實現消防執法監督程序的明確化。權力的有效監督,權力監督的程序化保障,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又一重要含義。消防執法程序監督是指消防執法人員在日常的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中,對其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執法活動,是否取得較好的執法效果,是否實現了執法的目的,是否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一種綜合監控、評判與問責體制的統一。從執法主體的確定、執法依據的認證、執法結果的作出,每個具體的執法環節都要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做到執法權力的透明,執法問責機制明確。可以說,消防程序法治化是法制體系完善、以人為本理念、執法權力限定性與合理性的有效統一,是諸多法治要素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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