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從財產權的角度來看,單位是自身消防安全責任主體的觀念是單位所有權內容的重要體現。財產權不可侵犯,所有權人對所屬財產有自主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由于管理不善而導致的滅失風險。這是市場機制中所有權內容的基本要求和常識。消防安全事關單位財產權的損耗風險,事關單位經濟發展的前提保障,理應備受重視。然而,在我國卻會出現不少單位對此不夠重視乃至漠不關心之怪現狀。除少數單位人為對立經濟效益與消防安全的關系,盲目從事短期行為外,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我國國家權力與商品經濟沒有真正脫離而導致的兩權分離的不徹底性,尤其是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通過二十多年市場經濟的探索,我國尋求了從最初嘗試的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的分離,到深層次的改革——即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政府作為國家權力和所有權的實體代表的雙重資格并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兩權分離必將走向其更高的分權階段——國家行政權和國家所有權的分離。
[2]因此,在產權尚待進一步明晰之際,不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不少機關、團體,因為單位財產的國家所有而造成實際所有權人虛置,使得人人皆有份,卻人人不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更是長期缺位,尤其是面臨經濟效益的壓力時,消防安全首當其中被置于一旁不顧。此類矛盾的解決雖有待更高層次的分權予以完成,但就現階段而言,從立法角度要求單位在行使財產權的實際占有、支配、處分以及受益的同時承擔相對的消防安全責任,不失為一條現實的對策。
再者,就管理角度而言,樹立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有助于豐富單位現代管理的內容,提高單位的整體管理水平。包括消防安全在內的安全管理是單位統籌安排的內容。考察諸多管理質量與水平居于上乘的單位,共同的結論是其消防安全管理同樣備受稱道,尤其是一些知名國際酒店連鎖管理集團,其消防安全管理堪稱經典,與其卓越的整體管理水平十分匹配。應當看到,消防安全管理作為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水平高低與單位整體管理水平成正比關系,也與單位的管理效益、經濟效益成正比關系,而非此消彼長。
我國企業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管理創新,必然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單位的整體決策和統一管理。61號令在確立責任主體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單位內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和管理機制,力爭消防工作有人決策,有人管理,有人實施,責任到人,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為單位規范和加強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彌補了現行《消防法》在此方面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的缺陷,有助于改變當前我國絕大多數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質量低下、分工不明、權責混亂、人員缺乏的落后局面。
明確和樹立單位在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體意識抓住了消防工作社會化管理最關健、最基礎的環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單元。一般情況下,一起火災事故的發生在現實上的承載體和歸屬上的責任體不是單位就是個人。單位作為社會財富與勞動力資源的集合體,物資和人員的密集度相對較高,安全管理的成本以及火災發生的機率遠遠超過個人。有資料顯示,去年發生的21萬多起火災事故中,單位發生的比例超過60%,近10年間,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災118起,死亡了3178人,這些特大火災的發生幾乎都是源自單位。“通過對近10年來發生火災的直接原因的分析,20%以上是由于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引起的。深層次地剖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談薄,消防安全責任制不明確、不具體、不落實。相當多的單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管理,僥幸心理嚴重,違章冒險作業,最終釀成重特大火災事故。大量事實一再表明,盡管火災事故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許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沒有樹立起來,消防安全責任制沒有真正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3]可見,社會消防安全,尤其是單位自身消防安全的關鍵在于各個社會單位內在的消防安全需求與管理實效,取決于其是否基于主體意識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義務與職責。任何一個國家消防安全環境的良性發展都不可能脫離這個社會基礎。只有在社會各單位對消防安全自主考慮、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擔風險、自負其責的基礎上,國家、社會、政府及其部門才能從不同的層面對整個社會的消防安全依法干預、指導、服務、協調、監督或者救濟,并形式合力,共同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經濟環境。其間,單位的消防安全是消防工作社會化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單位的根本性作用是消防安全的內生動力,無論是政府還是相關行政機關都不可替代;同時,確保各類單位與公民個體的消防安全也是消防工作社會化管理的目標指向,各級政府與相關行政部門進行消防管理與監督無不圍繞此目的而進行。可以說,強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抓住了消防安全的主要矛盾,明確和樹立單位自身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是尋求解決該主要矛盾的合理途徑。
二、消防安全領域中單位的社會責任理念
單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基于其社會優勢、經濟力量以及消防安全的公共性要求,單位有義務在其能力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社會責任;由此,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的規范有必要引入社會責任的理念。
法學界對社會責任一說不同時期在不同層面、不同角度有多種理解。但不管作何詮釋,共同首肯的是,社會責任應當是現行法律體系中始終貫穿的一項公共政策。機關、團體、事業等單位是基于社會性目的而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其產生初衷與社會責任有著天然淵源,故對其社會責任不應有太多爭議。而企業,作為以營利為其根本目的而產生的經濟組織,是否除自身經濟責任外,還應承擔社會責任?對此,學界(尤其是我國學界)大多傾向于肯定態度。一般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公益的義務。
[4]換言之,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為股東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
[5]具體到消防安全領域,單位(主要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應理解為單位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或其他自身目標實現之外對社會消防安全所負有的維護與促進之義務。
企業在消防安全領域應承擔社會責任至少基于以下幾方面原因:其一,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消防安全是公共產品。公共產品是指為滿足共同需要的產品,亦如薩繆爾森所說,公共產品是指不能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產品。消防安全一旦被提供,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享用,不存在排他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消防安全的消費不影響其他單位或個體對其的消費,這說明消防安全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單位與個體自身的消防安全構成了社會整體的消防安全,并直接影響社會消防安全。因此單位自身消防安全也是社會公共產品的提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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