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消防監督部門對企業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攬,使得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成了消防監督部門自己的事。消防法規規定,消防部門必須對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責令限期改正和復查,有的消防法律文書甚至要求消防監督人員提出整改方案。這種大包大攬的做法養成了單位的嚴重依賴思想,根本不愿對火災隱患的查找花費太多的精力,任憑消防機構去操作,沒有發現的隱患,當然不用去管,即便是發現了,也并不是愿意立即改正,等消防監督部門要實施懲罰措施時,才勉強應付一下,以圖了事。這樣,消防機構發現一點,單位不一定就能整改一點,消防機構發現不了,單位就絕對不會改正。消防機構人力有限,當然有多少人也不夠用。從而造成了消防監督機構孤獨地跟火災隱患做斗爭的英雄場面,可歌可泣、可悲可嘆。
4、61號令只能是消防神話,并不能解決單位消防職責的問題。61號令的出臺,令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歡欣鼓舞,仿佛消防社會化的神話在一夜之間就會變為現實。其實,這只是公安消防的一廂情愿,盡管花費半年時間進行了宣貫,但那只是事半功倍,回天無力,因為根本沒有貫徹落實的基礎與可能。首先,作為規范單位消防管理行為的61號令,需要廣泛的社會基礎。然而,在我國始終沒有將消防教育作為國民素質教育來抓,所以,公民的消防意識極其淡薄,對消防工作的認識僅限于生產生活中的積累的一點極其有限的經驗而已。在法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各種部門規章多如牛毛,除了消防監督人員,沒有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學習和掌握多達四十八條之多的61號令,更何談貫徹。其次,61號令沒有法律保障,根本沒有強有力的保障措施。消防法僅僅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行政處分并不是消防監督的權限,能否實現還是個問號,即便是實施了,也只能由消防部門查出問題才能追究,所以也擺脫不了消防機構一家單打獨斗的局面。警告處罰當然是無關痛癢,實施了也不能起什么作用。暫且不提61號令與消防法抵觸無效,就算要遷就61號令來完全修改消防法,基本上沒有可能,畢竟修改消防法不是消防局一家說了就算的。其三,即便修改了消防法和36號令,使之與61號令相適應,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消防職責的問題。其實,61號令的出臺只是表明,消防部門已經不能承受大包大攬所帶來的壓力和責任,而是向社會泄壓的一個的表現。消防工作畢竟是單位自己的事,能否落實取決于單位的經濟實力和員工的綜合素質,不是一紙空文所能決定的。結果只是增加了消防監督的內容,對于改變單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只能是流于形式,增加單位為應付消防監督檢查而做的工作量。真正要落實,還是一句空話。對于企業來說,消防工作不但不產生直接的效益,反而需要大量的投資,尤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和消防意識普遍淡漠的今天,人們更愿意將有限的資金投入到能夠產生明顯回報的生產和消費當中,根本不情愿也不可能對來自“假設”中的威脅進行投資。用消防培訓來改變人們的消防意識,絕對不可能,有限的幾個警力,對中國的十幾億人口進行培訓,那簡直是老虎吃天,無處下口。所以,61號令只能是一個海市蜃樓而已。
二、幾點改進意見和思考
(一)、內部機構改革
1、建立職業消防監督體制。職業消防監督體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留消防監督業務骨干,以利于消防執法的穩定性和公正性,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執法責任制。當然,職業消防體制只針對消防監督和消防管理,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消防戰士的管理干部根據需要實行現役制或者事業單位聘用制。
2、建立人才激勵機制,改革用人機制,競爭上崗,能上能下,摒棄行政命令、論資排輩的作法;改革獎懲制度,嚴格考評,客觀公正地按照崗位貢獻實施獎懲;改善消防監督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收入與貢獻掛鉤,實現高薪養廉。同時要加強業務干部的在崗培訓和進修、深造,以提高業務水平。
?。ǘ?、建立消防安全評價體系
建立消防安全評價體系,對任何場所和活動的消防安全都能通過一個消防安全系數來表示,這個系數反映了對該場所一旦發生火災的后果評估。通過該系數與社會活動、經濟活動掛鉤,利用市場規律來進行消防管理。建立這一體系可以為社會化的消防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可以移植和消減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管理的內容,變微觀管理為宏觀調控,變絕對管理為相對管理。這樣,可以消除消防機構增編的壓力,甚至可以縮編,精減機構,也是消防監督管理改革的必由之路。
1、建立消防安全評價標準
在消防安全評價體系中,建立消防安全評價標準,取代現行強制實施的消防技術標準,是建立消防安全評價體系的關鍵。建立這樣一個標準,可以從火災荷載、火災機率、保護對象、火災影響、消防設施、消防管理等原理方面入手,給場所一個相應的消防安全系數要求,而不是合格與不合格的結論。建立這種標準,可以促使被評價單位依據自身條件,揚長避短,力爭增長評價系數,而不是必須滿足現行規范的強制條文。例如,某建筑防火間距不足,完全可以通過縮小防火分區,增設自動消防設施,提高人員消防素質等方面工作的來彌補,這在理論上也是可行的。這樣,場所的消防安全系數相應提高,可以不受強制規范的束縛了。
2、消防安全評價的對象
一般來說可分五個方面:一是可以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進行評價;二是可以對人類活動的具體場所,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飛行器等進行評價;三是可以對城市和地區進行評價;四是可以對工程建設消防設計進行評價;五是對公眾聚集活動的方案進行評價。
?。?、設置消防安全評價機構
消防安全評價機構當然不能設置在消防監督部門,否則是換湯不換藥。應當采取企事業單位形式的中介機構,誰掙錢,誰負責。這樣可以推進消防社會化的進程,從而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對評價機構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火災事故調查進行監督,也可以由消防監督部門進行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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