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
《現代漢語詞典》將“事故”解釋為:多指生產、工作上發生的意外損失或災禍。
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將“生產安全事故”定義為: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將事故分為20種。
(二)事故隱患
根據安監總局頒布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將“事故隱患”定義為: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按危害和整改難度分,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三)危險
根據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危險是指系統中存在導致發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過了人們的承受程度。從危險的概念可以看出,危險是人們對事物的具體認識,必須指明具體對象,如危險環境、危險條件、危險狀態、危險物質、危險場所、危險人員、危險因素等。
一般用危險度來表示的程度。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危險度用生產系統中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嚴重性給出,即:
R=f(F·C)
*R——危險度;
*F——發生事故的可能性;
*C——發生事故的嚴重性。
(四)危險源
可能造**員傷害、疾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根源或狀態。從這個意義上講,危險源可以是一次事故、一種環境、一種狀態的載體,可以是可能產生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
液化石油氣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泄漏,引起中毒、火災或爆炸事故,因此充裝了液化石油氣的儲罐是危險源;操作過程中,沒有完善的操作標準,可能使員工出現不安全行為,因此沒有操作標準是危險源。
從安全生產的角度,危險源是指可能造**員傷害、疾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根源或狀態。
(五)重大危險源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解釋是: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列舉了爆炸品、易易燃氣體、毒性氣體、易燃液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九種物質的臨界量。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判定重大危險源的依據是單元中危險物質的實際存在量、危險物質的臨界量和危險物質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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