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人員開展行政執法是查隱患還是查違法行為?這個問題爭論已久。目前較為普遍的看法是,查隱患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而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安監執法人員是通過行政執法,發現和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違法行為。
但許多從事安監執法的同志會產生這樣的疑問,隱患和違法行為有何本質區別?執法人員發現隱患應如何處理?
一、隱患和違法行為如何區分?
隱患是指在生活和工作中會給人、設備、設施造成危害,或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等的一種狀態。具體到我們安全生產工作,通常說的安全隱患或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中的缺陷。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安全生產行政相對人違反安全生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栋踩a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行政處罰的適用”一章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行政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基本涵蓋了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違法行為。
由此看,隱患和違法行為雖然有著不同的概念表述,但具體到生產經營單位的某一種行為或現象之中,則很難將兩者嚴格區分開來。如某單位作業現場存在焊接用氧氣瓶和乙炔瓶距離過近問題,這應該屬于企業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由企業進行檢查和糾正。但從性質看,也可以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而定性為違法行為,應當由安監執法人員予以查處。所以看,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有時并不能具體細化量化,也不容易找出嚴格明確的區分界限,如果僅從隱患或違法行為的概念上來區分由誰負責誰查處,就可能使陷入盲人摸象的誤區,這種爭論本身就沒有了意義。
二、隱患和違法行為應如何查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16號令)第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痹摋l明確指出了應由生產經營單位來負責對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和防控。但該規定對安監部門的責任也進行了明確,提出安監部門應“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睆闹锌梢钥闯?,安監部門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也應該進行查處,雖然提出了是針對“重大事故隱患”,但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的區分同樣也不明確,尤其對于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隱患來說,同樣很難來進行嚴格區分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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