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加強安全監管,可能不少人認為更多要靠完善法律法規、強化監管監督和加大執法力度等,至于安監理論建設,則無需過多強調,甚至沒有必要。但要看到,安監部門成立后,在保障生產安全、推動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由于安監部門是嚴峻復雜安全生產形勢的產物,從成立之初便陷入到大量艱苦細致的具體監管事務之中,相應的安監理論建設并沒有隨之開展并推進,導致安全監管工作在當前出現了一些迷茫和誤區,亟需用先進正確的理論予以規范和統一。
當前安監理論建設存在的問題
雖然各地都陸續成立了安監部門和執法機構,但在機構設置、任務職責、編制人數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導致上下級之間無法進行有效業務指導,同級之間很難開展溝通協調。同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也正在健全完善之中,多頭管理、法規撞車等問題還現實存在,安監理論的滯后已經嚴重制約了安全監管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是理論建設步伐明顯滯后。作為安全生產根本大法的《安全生產法》頒布已經十年,其中諸多內容已經明顯不適應當前安全監管形勢。由《安全生產法》衍生制定的相關法規文件,雖然根據形勢變化及時進行了調整完善,但普遍存在針對性不強、時效性不高、執行力不夠等問題。當前,我國的安全監管現狀是多頭管理,各自為戰,即由多個職能部門分領域負責管理。雖然近年來不斷進行清晰規范,但在諸多方面仍存在交叉和空白。工商貿、職業健康等行業陸續納入安監部門監管范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重新劃分確定,這些問題由于涉及部門利益,但又沒有宏觀理論作支撐,導致這些工作面臨政出多門、無從下手等問題。另外,“兩個主體責任”、“雙基”工作已經抓了多年,但一直沒有從理論上對這些問題進行明確,一方面作為監管主體的政府習慣性越俎代庖,讓作為責任主體的企業主動讓位退位;一方面基層基礎工作依然薄弱,安全監管工作雷聲大雨點小甚至干打雷不下雨的狀況并未得到改觀。往往到發生事故之后尋找法律支持或理論依據時,才發現安監理論已經遠遠落在后面,甚至尚未起步。
二是監管內容定義不清。開展工作的前提是有明確的職責分工,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安監部門冠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之名,主要包括監督和管理兩大職能,陸續建立的安監執法隊伍又承擔了行政執法職能,這些也從相應的“三定方案”中得以確認。但直到目前,何謂“安全生產監督”、“安全生產管理”,何謂“綜合管理”、“監督監察”,都沒有明確規范的定義。按照當前我國安全監管現狀,安監部門應當在管理好相關企業的基礎上,負責對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進行監督,有權對監管不力者采取相應手段。但目前看,各級安監部門同時承擔同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職能,但除了能進行調度情況、聯合執法等工作外,根本發揮不出地方監察部門那樣的監督鞭策作用。即便是本身擔負的管理職能規定也不明確,不少人認為安監部門管理的對象是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三大領域,理由是這些部門由安監部門實施安全許可,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應由安監部門負責管理。這一說法顯然有些牽強,因為這三大領域都有多個發證部門,安監部門只是其中之一。如果照此說法,對于沒有安全許可的諸多工商貿企業,安監部門就無權監管。另外,安監部門集許可與執法與一身的做法早已被證明是不科學的,應當如文化部門那樣將許可與執法徹底分開,也可以如煤監部門那樣,單純承擔安全監管職能,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再者,定義模糊的“綜合監管”將各級安監部門推到一個無所不能又無所能的地步,看似對所有企業都能實施綜合監管,但綜合監管到底如何綜合、監管到何種程度,卻沒有相應解釋和界定。如此,無論何種企業發生事故,承擔綜合監管職責的安監部門都處于被究責的風險之中。所謂“有限權力無限責任”就是安監部門的真實寫照,“忙忙碌碌出問題,辛辛苦苦受牽連”也是廣大安監人員的無奈境遇。
三是以法律推進替代理論建設。對于目前安全監管存在的諸多問題,有人認為是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完備。但要認識到,理論應高于法律并指導法律,有了正確的理論才能保證法律的嚴謹規范。目前各級為了體現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往往采取出臺法規文件、加大處罰力度等方式體現。但從現實情況看,從嚴治安、以罰促管的理念并未收到相應效果,反而出現了落實難、執行復雜等問題。如為了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相關法律法規將企業是否遵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作為硬性要求,同時作為安監執法人員的執法內容。如此固然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由于國家和行業標準的頒布推行沒有強制性,也沒有相應行業協會作為中間環節來督促落實,導致幾乎沒有企業全部符合標準。同時,將檢查企業是否遵守國家和行業標準作為執法內容,對于廣大安監執法人員來說也勉為其難,畢竟安監執法人員不是業務專家。從性質上說,未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屬于隱患范疇,應當由企業自行排查解決,安監執法人員如果發現應當予以指出并督促整改,如果發現不了也在情理之中。另如,《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對象為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要求,無論企業類型和規模如何,都應當遵守和落實相關規定,如都要制定各類規章制度,都要建立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都要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等。而對于這些往往高危和大中型企業能夠做到,但對于為數眾多的一般企業來說則無法強制落實。這樣,不斷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雖然看似日趨規范縝密,但在實際工作中有許多得不到落實。有時規定得越多越嚴,如果缺乏可執行性,就可能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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