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筆者從某電力期刊上看到這樣兩則“送電違章事故”。一例是發生在河南襄城縣某村外線電工張某,一天在班長的帶領下,未辦工作票,只根據供電所領導的口頭通知,就去拆除35KV變電所一條出線桿上的跳線,因誤碰另一條已送電的跳線而死亡。二是江西豐城某村,村民邱某在03年7月8日15時許發現本村公用變壓器跌落式熔斷器一相跌落,為方便碾米用電,在沒有與供電部門取得聯系的情況下,他便扛著一架梯子,拿著一根絕緣棒來到變壓器旁。邱某將梯子靠在電桿上,登上梯子,一手抱著電桿,一手持絕緣棒進行操作。由于跌落式熔斷器熔管無法正常閉合而多次產生電弧,連續操作約10分時,秋某被電擊倒在地。村民發現后,立即將其送往當地鎮衛生院進行搶救,但是邱某于當日21時搶救無效死亡。
??? 通過上述兩個事例,嚴重暴露出違章操作造成的死亡事故。第一例所領導嚴重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第30條規定,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路線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應填用第一種工作票,僅給班長下達了一個口頭通知,班長在未弄清楚工作性質和停電及帶電范圍的情況下,就帶領工作人員前去作業。第二例邱某是“四到戶”管理前的村電工,自以為懂電,造成思想上的麻痹。而且,邱某使用的絕緣棒比正常的少了一節,破損陳舊,不僅達不到耐壓等級,且縮小了人與帶電部分的距離;在初次試送跌落式熔斷器不成功時,應及時拆下檢查進行調試,加之邱某的操作不當,因天氣潮濕,邱某操作時一手抱電桿,當發生電弧時,邱某與大地構成回路釀成悲劇。
???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長期以來,供電企業形成了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全規程制度,指明了安全行為所遵循的準則,是電力員工安全作業的保護神。然而,在這樣一個制度體系較為完善的企業中,還會經常出現人身事故。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是安全規程制度的執行力問題。
??? 安全規程制度最突出的功能是約束力強,具有規范性和強制性,一經制定,必須無條件地貫徹執行。然而,有的單位和部門在制度上還存在層層衰減、弱化的現象,有的把它停留在口頭上、掛在墻上,或寫在紙上、放在桌上,作為一種應付上級檢查的擺設,那就變成了一紙空文。縱觀近年來電力系統內的事故通報,許多電力生產人身事故、設備事故并不是發生在復雜、疑難的操作中,而是在極其簡單的工作中犯了低級錯誤,諸如跳項操作、走錯間隔、誤登桿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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