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7610座尾礦庫,正常運行的約有4800座,險庫和危險性較大的尾礦庫約有2810座,占37%。由于企業關閉破產、企業改制和企業經濟效益等原因,尾礦庫隱患治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一大批危庫、病庫時刻面臨著潰壩的威脅,服役到期需要閉庫、因隱患未治理而無法閉庫或已經閉庫但隱患仍然存在的尾礦庫大量存在,給社會穩定、人民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帶來重大隱患。
甘肅白銀集團公司的資料介紹,尾礦庫長期大量的貯存尾砂經風化、侵蝕,損壞了山體植被,改變了原來的地貌,破壞了周邊自然生態環境。同時,尤為嚴重的是,多金屬尾礦壩現基壩多出出現嚴重的安全隱患,如遇大雨而引發山洪,造成尾礦壩垮塌,尾砂及多種有害重金屬離子會隨洪水直泄而下,流入黃河,污染黃河,存在著嚴重的生態災害。
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7年我國共有7610座尾礦,尾礦積存量約55億噸,其中,鐵礦尾礦28.6億噸,有色金屬尾礦23.1億噸,金礦尾礦2.97億噸,化工尾礦0.33億噸。
法律瓶頸
2006年10月,江西省興國縣礦產資源管理局依據江西省國土資源[2005]129號《關于尾礦、廢石開發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文,對沒有辦理采礦許可證,在畫眉坳鎢礦礦區內河道里,擅自開采鎢礦尾礦砂的興國縣春茂礦業有限公司作出停止開采、沒收礦產品(毛鎢砂1433公斤)的行政處罰決定。
然而,興國縣春茂礦業有限公司并不認同興國礦產資源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于是一紙訴狀將興國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告上法庭。
由于《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法律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而尾礦是人為開采后形成的,雖然《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等文件規定: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經批準可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條款,但從法律的角度上沒有明確尾礦屬于礦產資源。使地質礦產部門對尾礦的開發利用管理缺乏法律依據。
因此,法院的判決結果也讓興國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大為尷尬,法院認為:法律法規并未對尾礦開采作出規定,江西省國土資源廳[2005]129號《關于尾礦、廢石開發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文件,不具法律效力,行政管理部門不能對其處罰。
于是,之后關于尾礦的問題,地方的礦產資源管理局一度處于小心謹慎之中,由于沒有法律的界定,主管部門無權再干涉一些企業對于尾礦的開采,這種情況在一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
盧業授也認為,礦山尾礦作為一種二次礦產資源,隨著礦山企業、政府、主管部門對尾礦整體利用的認同,在礦政管理中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產權的歸屬。
有采礦權的礦山尾礦,權屬歸采礦人毋庸置疑;雖已閉坑但采礦權人還在,可是在尾礦庫的處置與環境保護責任上卻是企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各執一詞。蔑視采礦權的礦山尾礦庫利用由于產權歸屬不明,是礦政管理工作中的難點,是造成一些地區非法濫挖亂淘現象嚴重、管理難度大、礦區礦業秩序的混亂局面難以有效控制、尾礦庫安全受到威脅、礦區生態環境有可能進一步惡化的主要原因。
缺乏強制性的約束法律。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礦山尾礦、廢石等固體廢棄物的管理與利用僅作了原則性的要求,并未制定強制性措施,致使尾礦、廢石的綜合利用與治理成為礦山企業可做可不做的事,再加上綜合利用的難度大、缺乏科研開發能力與經費不足,使礦山企業因缺乏壓力而積極性不高,造成許多的礦山尾礦庫、排料場長期得不到治理,甚至處于無人管理狀態。
并且,更為嚴重的是,目前沒有一家專門的機構來做尾礦和廢石的工作,尾礦的工作仍然任重道遠。
盧業授最后表示,在雨季到來之前,應該對尾礦庫,特別是有采礦權的尾礦庫,當地政府應該組織發改委、國土部門和安監部門做一次全面的排查工作,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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