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這條規定是為保障礦山作業場所人員的健康和安全而對礦山企業提出的法律要求。
對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檢測的方法、時間、允許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等,各礦山行業安全規程都有明確規定。
檢測煤礦井下瓦斯和二氧化碳主要有如下規定:
①瓦斯濃度檢測次數。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兩次;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有煤與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變化異常的個別采掘工作面,都必須有令人經常檢查瓦斯,并要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每班至少兩次;有煤(巖)和二氧化碳突出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個別采掘工作,都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對作業地點有毒有害粉塵等物質的一般檢測規定:
①粉塵作業地點,井下測點每月應測定2次,井上每月測定1次;
②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測定1次;
③鉛。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質,每季度測定1次,達到衛生標準的可半年測定1次;
④生產性粉塵中游離H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測定1次;
⑤噪聲、放射線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每年至少測定1次。
井下空氣含氧量的檢測一般有如下規定:
①礦井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氧的含量不得低于20%;
②礦井井下空氣成分與地面空氣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有毒有害氣體增多,氧含量減少,因此,井下空氣應定期取樣化驗,測定各成分的含量,取樣地點和次數由礦井通風部門確定。當通過檢測發現空氣成分中含氧量達不到最低允許濃度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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