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繩(包括緩沖繩)為10%。
③罐道鋼絲繩為15%。
(2)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①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②罐道鋼絲繩為15%。
③使用密封鋼絲繩時,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
(3)由于煤礦井下淋水大、酸堿度高,工作環境較差,鋼絲繩在使用一段時間后會出現鋼絲變色、銹皮和點蝕,鋼絲繩的抗拉強度降低,鋼絲繩的安全系數難以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所以:
①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②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都必須立即更換。
(4)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都產生很大的制動減速度,使鋼絲繩受到很大沖擊,鋼絲繩可能會出現嚴重扭曲或變形、斷絲增加、產生塑性變形使鋼絲繩局部變細或長度伸長,鋼絲繩的機械性能急劇下降,此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①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②斷絲超過上述第(1)條規定。
③直徑減小值超過上述第(2)條規定。
④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⑤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為確保鋼絲繩的使用安全,防止斷繩事故發生,對鋼絲繩要進行定期的檢查與實驗。
1.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
為了檢驗鋼絲繩的物理、機械性能是否滿足使用要求,以及計算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是否達到規定的安全系數,《煤礦安全規程》第402條規定:新繩懸掛前,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試驗;在用繩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兩種試驗。
2.提升鋼絲繩的檢查
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繩(包括緩沖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檢查方法一般是人工目視加上輔助工具檢查,如采用鋼絲繩探傷儀進行探傷,用游標卡尺測量直徑、用棉紗包住鋼絲繩檢查以便發現斷絲等。
3.提升鋼絲繩的定期檢驗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門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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