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非傷亡事故界定范圍
(一)重大非傷亡事故系指:事故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有可能或險些造成重大傷亡、重大經濟損失,性質惡劣的事故。
(二)重大非傷亡事故的界定。
1、全礦井非正常停工八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三晝夜以上的;
2、突出危險區誤揭突出煤層或發生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的;
3、瓦斯異常涌出、濃度達3%以上的;
4、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因管理責任造成系統中斷,喪失監測監控功能超過10分鐘的;
5、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6、井下發生瓦斯、一氧化碳或有毒有害氣體熏人的;
7、因管理責任誤透水,造成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或潰水堵人的;
8、采煤工作面冒頂長10米以上(含10米)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5米以上(含5米)的、巷道冒頂長10米以上(含10米)的;
9、因管理責任造成冒頂堵人、埋人的;
10、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100萬元的;
11、主提升設備的斷繩、墜罐、墜箕斗,斜井跑車,皮帶、電纜著火的;
12、全礦井無計劃停電10分鐘及以上或礦井主扇風機無計劃停風超過10分鐘及以上的。
13、經集團公司認定的其它重大非傷亡事故的。
二、責任追究及處理
凡觸犯以上重大非傷亡事故高壓線的,比照《義馬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責任事故處理若干規定》第五條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集團重大隱患高壓線界限劃分
一、重大隱患界定范圍
1、嚴重欠風生產、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或井下存在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風、局扇循環風、無風、微風、擴散通風的;
2、采掘工作面停電、停風以后,瓦斯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未按規定制定措施而組織排放或“一風吹”的;
3、采掘工作面或回風流中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組織生產的;
4、區域“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和局部“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未落實到位的;
5、不按規定進行反風演習的;
6、巷道貫通后沒有及時調整通風系統的;
7、不按規定校驗瓦斯檢測儀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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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煤礦安全事故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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