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辦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各項準備工作正確無誤后,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如入槽、鍋內作業,還要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進一步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落實防范措施。
“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的動火負責人或安全員負責辦理,動火證應寫清楚動火地點、動火對象、動火方式(內容)、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動火起止時間、動火前應落實的安全防范措施、動火級別、監火人,對復雜項目還應有組織實施人、動火分析人和崗位值班長等詳細內容。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進行審批。動火證上的內容應如實填寫并落實到位,切不可敷衍了事搞形式,更不準怕麻煩未經批準擅自動火。對危險性小,作業內容簡單的一般性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簽字,經安全主管部門的領導批準;對具有一定危險,技術要求稍高的一級動火作業,除由動火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初審和安全主管部門的領導復檢外,須經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如遇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應由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動火單位負責人、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監火人、動火分析人、安全員、廠長或總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到動火現場會簽審定。動火證填寫完畢,相關人員應在動火證上簽字,各負其責。
動火證應一式二份,一份交動火執行人,一份由安全主管部門留存。一份動火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不準轉讓、涂改和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動火證的有效期一般為24小時,超過時間的應重新辦理。
八、專人監火。動火點所在單位或動火單位應選派責任性強、有動火經驗、熟悉現場情況、掌握一定消防技術的人員擔任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工作,隨時撲滅動火現場飛濺的火花,如發現動火不符規范,應予以糾正,如發現有可燃氣體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通知動火執行人停止動火,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相應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離崗,不準兼作其他工作。特殊危險的地方動火作業時,監火人應由安全員擔任。
九、各司其責。現場清理、隔離遮蓋、清洗置換及動火前應落實的相關防范措施等,由動火單位負責;動火工具的安全性能、器具好壞及按規作業由動火執行人負責;動火準備工作是否到位,相應的防范措施是否落實的檢查確認工作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和動火項目負責人負責;動火結束后的現場清理由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負責;動火過程中的安全作業由安全員負責監督;動火證的批準人對整個動火作業的安全負責。
十、其它事項
①、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的要求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②、在狹小的槽、鍋內作業時,不能同時多處動火。
③、高處作業時,不準上下層同時動火;不準將氧氣瓶、乙炔氣瓶放在電火花濺及的地方,不準放在正在生產的設備、管道、輸電線的垂直下方和放在烈日下爆曬。
④、氧氣瓶、乙炔瓶之間應有5米以上的安全間距,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十一、善后保障。動火結束后的現場清理,往往容易被人忽視。動火結束后,動火執行人應關掉電源、氣源,搬離動火設備,同監火人或安全員一起檢查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凡電火花可能涉及到的地方都要進行過細的檢查,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動火時間過長,中途休息間斷、離開時也要進行現場檢查,不要忽視。
化工生產易燃易爆物品多,氣體介質復雜,具體操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發布的《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結合實際謹慎操作,千萬不可麻痹大意,違章蠻干,冒險作業。只有嚴格遵守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做好認真過細的防范工作,才能杜絕和預防可能發生的事故,確保化工企業生產安全、發展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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