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是主要從事基本建設,進行建筑工程施工的企業。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建筑業的發展和基建規模的增大,建筑企業增長的很快,但由于在施工中不注意消防安全,在建筑行業也發生過特大或重大火災。如1994年12月17日下午,由北京建筑工程集團五建四公司承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庭工地發生火災,一座冷卻塔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22660元。因此必須重視建筑企業的防火安全。一、建筑企業火災原因和特點
(一)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問題
據統計,工地火災占83.2%,發生在建筑企業本身及燒毀建筑企業設施的火災、次數和損失只占總數的16。8%。原因是在工程施工、裝飾階段,有些建筑企業工程的指揮者只顧抓施工生產,關心工程進度和質址,而忽視消防安全::[作,對國家有關消防法規置若罔聞,工程內焊工、非焊工違章操作,用火違章,如在現場燒火吸煙,以及熬煉瀝清,施焊無用火證,違法設置倉庫的問題尤為突出。因此,在施工工地發生火災危險性較大。
(二)火災易蔓延
發生火災易蔓延,原因是長期以來,因為工地條件所限,加之建筑工地具有臨時性和施工人員多,且流動性大的特點,現場和工棚宿舍大都采用易燃木質活動板房,或用油氈席子等搭建的臨時性建筑。搭設工棚、宿舍無規劃,有的施工現場往往因場地小而不規劃。支搭工棚房屋時,大都有臨時觀念,或單純為了節約經費開支而湊合了事,不重視從消防安全角
度進行合理規劃,如未留出消防通道,工棚毗連成片,消防水源缺乏,一旦成災。必然火燒連營,撲救困難,損失巨大。
(三)建筑企業領導及保衛人員消防意識差
1、建筑企業領導或保衛干部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常用的消防法規不熟悉,不按規定辦理消防審批手續,人為的造成火險隱患。
2.建筑企業領導不抓防火責任制,特別是逐級防火責任制的落實,使制度流于形式。致使管理不嚴,隱患難解除。
3.建筑企業領導或施工負責人思想麻痹,心存僥幸只顧賺錢。對消防工作不聞不問,不建立健全防火制度,不配備消防器材設施。
4.建筑企業對建筑工程和內裝修不報審。一是嫌麻煩,二是認為工程小,工期短沒必要進行防火審批,施工單位也不備案。
(四)施工人員消防意識差
施工人員,特別是大量來自農村的民工流動變化大,防火意識極差。民工文化水平低,缺乏嚴格的管理和消防培訓,違章作業多,致使隱患頻繁出現。
(五)違章用電多
有些建筑工地內用電混亂,木質板房內都是臨時性的電氣線路,敷設安裝不標準不規范,亂接亂拉電線比較嚴重,有的線路交叉接頭裸露,極易短路釀成火災;有的在低矮的工棚內緊挨易燃物,使用大功率燈泡、電爐,以及其它電熱器具,火災的危險因素很多。
(六)消防監督難度大
建筑企業的為數眾多,且其中具備施工條件的“雜牌軍”也為數不少。他們靠找米下鍋,到處找工程干,造成建筑工程一包再包,靠吃“轉包飯”的建筑公司也隨處可見。如沈陽夏宮著火的主要原因是:承建人是沈陽四建公司,將工程分別轉包給3個外地建筑隊,這3個隊又分解承包,形成層層轉包、分解,層層吃轉包飯。由于層層轉包、分解,有些建設單位甚至都不清楚是哪一個建筑公司在為自己施工。又如:1998年8月5日外交部接待處火災發生后,消防管理部門詢問接待處領導是何建筑隊施工時,由于工程被層層轉包,接待處人員也不清楚。這種狀況造成消防監督管理困難,無法及時整改火險隱患。二、建筑企業的防火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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