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安全文化基礎薄弱。法國、德國的企業安全文化是制度至上理念,企業安全制度是員工的行為準則,任何人都不能違反的。這種安全價值理念與取向,使得法律規定的“雇員有權拒絕在有損健康的危險環境下工作”,會得到雇員切實執行。還使得雇員的行為自覺規范,違章導致的事故得到較好控制。美國自1776年獨立以來,曾經有13年沒有國君,國家依舊能夠穩定,原因在于“憲法至高無上”深入人心。我國“人治”的傳統,使得我們在趕工期、獻禮工程、首長工程面前,必然會把安全放在一邊,企業安全文化難以形成。
三是安全生產執法監管不力。與一些國家相比我國的安全生產監管力度不強;安全生產監察力量薄弱;安全監察缺乏有效的技術保障手段。尤其政府慣于采用的運動式檢查,造成安全要求時緊時松:下屬行政部門等待上級每年專項檢查的工作安排,企業則等待上級檢查時把領導應付好。這種工作慣例,使得安全管理工作無法做到長期、穩定、連續。
四是違法處罰不能落到實處。國外是以個人能力和資格為基礎發展企業,如日本法律規定,一級注冊建筑師可以成立一級設計事務所。所以,事故發生后,國外首先是處罰具有執業資格的負責人,甚至終身不得再涉入此行業。我們是以企業資格填充有能力的個人,如一級企業,按規定湊足和保持若干一級建造師。事故發生后只是降低企業資質等級,并不影響個人職業生涯。責任的輕重差別,直接導致責任心的大小。
五是安全生產科學技術作用遠未得到發揮。一方面是建筑安全研究工作不足,全國眾多的建筑科學院,沒有一家有專門的安全研究所,導致安全的技術創新落后于安全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安全投入不足,我國20世紀90年代每年平均的生產安全投入占GDP比例僅為0.7%,而發達國家高達3%以上。用萬人投入率比較,美國是我國的3倍,英國是我國的5倍,日本是我國的3倍多。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安全文化素質,傳播安全文化。塑造企業安全文化是一項長期、艱巨而又細致的心理工作,它需要企業有意識、有目的、有組織地進行長期的總結、提煉、倡導和強化。為此,在塑造企業安全文化過程中,要把企業安全文化所確定的價值觀全面地體現在企業的一切經濟活動和員工行為之中,并利用制度強化企業安全價值觀,把它滲透到企業的每一項規章制度、政策及工作規范、標準和要求當中。只有員工把那些安全制度變成了自己的行動指南,從思想上接受企業倡導的安全價值理念,企業安全文化才有恒久的活力。
2.落實“以人為本”的治國方略。各級領導都應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關注安全,關愛生命,堅持不懈地把安全生產工作抓細、抓實、抓好。畢竟,安全工作是政府必須承擔的責任之一。國外政府只負責監管工程安全、環保等涉及生命和公眾利益的事項,其它都交給市場和法律解決,在行政資源并不豐富的情況下,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更應該大力支持發展市場力量,特別是中介服務,把自己更多的力量投放在公共利益的服務上,而不是行政審批上。安全監管工作應改變運動式檢查,借鑒國外政府安全檢查事先不通知的做法,加強日常巡視,實現檢查常規化。
3.強化個人執業資格,弱化企業資質。我們一些規定中要求企業的注冊資格人員數量,其實人員數量不應是政府管理的責任。政府對行業準入管理在于要求企業有資金能夠進行運行和賠付、有注冊資格的人員有能力完成任務,包括承擔質量安全責任。注重注冊資格人員數量,很容易發生無人擔任的問題。出現安全質量問題,以處理企業為主、直接責任人為輔的做法不利于強化責任意識,并直接影響市場管理效果和力度。因此,質量安全事故應主要由有注冊資格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4.建立激勵機制,鼓勵企業投保。保險雖然已經推行,但企業的積極性并不高,其中與保險費用直接相關。行業協會應代表建筑企業與保險行業磋商,解決保費過高的問題。同時,實行與安全業績掛鉤的浮動費率,既要達到激勵投保方主動投保的目的,也通過提高安全工作的經濟壓力,推動企業下力氣做好安全工作。
5.提高安全生產資源保障水平,加大安全管理投入。借鑒荷蘭職業培訓的成本和風險由整個行業來承擔、費用來自稅收的經驗,免費向建筑工人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應正式規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作為非競爭性費用在招標時單列,以保證安全費用的落實。推廣新型安全設備、工藝、技術,政府不但應對安全設備進行質量檢查和認證,而且應不斷推薦對通過技術認證的產品,強制淘汰落后安全設備和技術的應用。
6.增加業主事故賠償責任,敦促業主選擇可靠承包商。工程施工發生事故一般與業主無關,這不利于各方共同關注和解決安全問題。應該建立業主共同賠償制度,使業主意識到,只有選擇那些具有優良的安全施工記錄的公司,才能減少業主損失,保障業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