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安全考核
第13條? 廠級干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第14條?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定、制度和標準。
2、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4、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5、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6、車間(單位)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第15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工段長具體執行,車間安全員參加。考核內容包括: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定、制度和標準。
2、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3、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4、本車間(崗位)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5、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6、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第五節? 安全作業證發放范圍
第16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人員。
第17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崗位教育培訓,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18條?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六節? 安全作業證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9條? 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知識、操作技能、異常情況緊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等。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化工生產有關的安全基礎理論知識。
第20條?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部門核發。
第七節? 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21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憑證,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2條?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以及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23條? 持證者必須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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