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災害事故概述
在災害學研究中,“災害”是指給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和損失的現象和過程。據此定義,我們可以將發生在高等學校校園內外、學校行課期間,由于各種自然的或人為的原因,出現的大學師生生命、財產遭受傷害和損失的事件認定為高校災害事故。這樣的事故近年來在媒體上有過相當數量的報道,有的事件在社會上曾引起過強烈的反響,對受害人及其親屬造成的傷害觸目驚心,后果之嚴重不能不發人深思。如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海淀區“藍極速”網吧發生的火災,造成24人喪生,其中主要是大中學生;2004年2月23日,云南大學發生的馬加爵殺人案;2003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間,西安科技大學臨潼校區出現的167名大學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等。
二、高校災害事故主要種類
在高校校園內外可能發生的災害事故種類繁多。按不同的分類方法,可分為如下類型:
(一)按發生事故的場所分類 1、校園內災害事故。指大學師生在校園內因自然或人為原因,導致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事件。2、校園外災害事故。指大學師生在校園外因自然或人為原因,導致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事件。如師生外出乘車、購物、就餐、娛樂、旅游、探險、野外實習等所遭遇到的災害,以及學生因在校園外租住房屋內發生的災害事故等。
(二)按引發事故的原因分類 1、自然原因引發的災害事故。如因發生地震、滑坡、崩塌、泥石流、臺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導致處于災害區范圍內的學校遭受損失的事件。2、人為原因引發的災害事故。如因管理不善、經費不足、蓄意報復、人際矛盾等因素,引發的火災、食物中毒、打架斗毆、殺人偷盜、房屋垮塌等事故。
(三)按事故的嚴重性分類 1、特大型事故。指出現了人員的死亡,或財產損失在100萬元以上,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影響的事故。如北京“藍極速”網吧火災、云南大學馬加爵殺人案等。2、大型事故。指雖無人員死亡,但受傷或出現身體不適者眾多,有個別人員受傷嚴重,直接和間接財產損失達到10-100萬元之間,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事故。如2003年4月至9月發生的幾起大學生食物中毒事件(包括西安科技大學臨潼校區167名大學生食物中毒事件)。3、中型事故。指受傷或身體不適人數在10人以內,無重傷者,財產損失在10萬元以下,社會影響不大的事故。4、小型事故。指個別人員輕傷,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故。
三、高校災害事故原因分析
高校發生災害事故原因很多,概括起來有以下因素:
(一)不可抗拒因素 因學校地處各種自然災害的多發區,當自然災害發生時,學校不可避免的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只要學校對這些常發自然災害有足夠的認識,在學校硬件建設上有所考慮,對師生進行了防災減災知識教育,一般來說,這樣的事故引起的社會影響都不會特別突出,我們在此可以不做重點探討。
(二)經費不足,監管不力 有些學校因辦學經費不足,對于年久失修的教學樓、宿舍樓及其它教輔場所在未進行全面整改的情況下,不得不繼續使用,因而隨時都可能發生事故,學校有關部門對教學、生活的各個環節監管不力,也容易導致災害的發生。如后勤部門對食堂的監管不力,可能會導致食堂衛生不達標,師生因食用了過期變質的食物而發生食物中毒等。
(三)重視不夠,麻痹大意 在高校擴招這幾年,學校各級管理者十分重視各自的經濟效益,卻忽略了校園的安全管理,對校園安全隱患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對學校師生員工的安全教育強化不夠,故因違規使用電爐燒水做飯、使用“熱得快”燒水、私接亂拉電線、使用燃氣時不注意操作規范、吸“倒床煙”、在床頭點蠟燭熬夜讀書等引發的災害事故時有發生。
另外,近年來學校不重視教師良好師德的培養,忽略了協調師生關系的重要性,因教師課堂管理不當,如使用了侮辱性的語言,對學生進行人身攻擊,或體罰毆打學生等,導致學生離校出走、自殺,或報復性打人殺人事件也有發生。
(四)心理失衡,蓄意破壞 當前因高校教師工作壓力過大,學生學習繁重,或因不能適應新的學習生活環境,不善人際交往,不懂如何正常的與他人相處等引起的心理疾患呈上升趨勢。而心理失衡達到一定程度,則往往導致意想不到的事故發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04年2月23日,云南大學學生馬加爵因對一起玩耍的同學不滿而將四名同學殺死并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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