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安全生產監管體制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初步建立起來。但是,由于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制度的不完善,其在實踐中也引發了許多問題,影響了我國安全生產監管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在對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實踐現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先進的相關經驗,對完善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制度提出相應建議,從而為我國安全生產監管提供更為有效的制度保障。
關鍵詞: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實踐;完善
我國安全生產監管體制經過幾十年的反復變遷,從新中國成立初期安全生產監管初步建立和發展,歷經“文革”時期安全生產監管體制遭到破壞和重建,到改革開放以來,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安監機構與生產行業機構分立,理念逐步清晰,職能逐步強化,法治功能日益彰顯,保障能力逐步強化,科學化規范化進一步凸顯。但是,在這個過程中,由于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制度的不完善,其在實踐中也引發了許多問題,比如機構重疊、職能沖突、機制僵硬、專業水平不高、監管力度不到位等,這些都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的需求進一步得到調整和完善。
一、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制度的實踐現狀
安全生產現狀是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質量的外在表現。因此,在對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制度進行具體分析時,有必要對我國當前安全生產的現狀作出客觀的評價。
當前,隨著安全生產監管制度的不斷深入實踐,我國安全生產事業得到全面發展和進步,我國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日趨完善,相關制度不斷得到充實,監管的執法措施及手段也更加的多樣化。但是,目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全國仍處于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特殊時期,事故總量仍然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且呈波動起伏態勢;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仍然屢禁不止;職業病、職業中毒事件仍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薄弱;安全生產監管及應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安全科技水平、關鍵性技術研究有待進一步突破。因此,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權益仍舊面臨繁重任務。隨著全社會對安全生產的期望不斷提高,廣大從業人員“安全勞動”的觀念不斷增強,對加強安全監管、改善作業環境、保障職業安全健康權益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但同時安全生產領域的腐敗問題依然相當嚴重,非法違法、違紀違章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人們的生命安全依舊難以得到完全的保障。
二、我國安全監管制度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其主要在基層地方實踐中進一步顯現出來。綜合相關情況分析,我國安全監管制度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具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管法律制度欠缺體系性
首先,我國現有的安全監管體制幾經變化,相關立法活動頻繁,法律法規穩定性差,法律、法規及規章之間銜接不夠、部分內容重復交叉,缺乏法律體系的整體設計和系統性。比如針對個別事項的指導性意見出臺過多,不具有普遍性,少數規定之間還相互矛盾,缺乏全局性和戰略性。其次,執行的權威性不夠。在部分法規立法過程中,調查研究不夠,征求意見點少面窄,社會透明度低,公眾參與少,導致部分立法質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和實效性,基層安全監管部門難于執行。最后,某些法律制度的規定不夠清楚,可操作性不強。比如,在《職業病防治法》當中對于職業病的范疇沒有明確劃分。總的來說,造成這樣的局面,是由于對于安全生產的相關理論研究不夠。
(二)“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存在沖突
目前部分地區存在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煤礦安全多頭管理、職能交叉、職責不明、政出多門、力量分散的現狀;尤其在煤礦安全的監管格局中,“國家監管”與“地方監管”體制不順,執法主體混亂,一個單位對應的上層管理機構過多,執法重復。因此, “綜合監管”(安監)與“專項”(煤監)體制并存引發較大沖突:兩個系統職能相近,但職能界限不明確、工作沖突且相互扯皮,存在“有利搶著管,無利相推諉”的現象,嚴重影響行政效率和安監效能;而企業則是消耗過多精力,疲于應付兩大部門的同質檢查,無暇真正顧及安全工作,顯然不利于安全生產。
(三)監管的職能定位及權責劃分不清
由于綜合的安全監管范圍過寬,安全監管與行業管理職能交叉現象仍然存在,導致監管的職能定位及權責劃分不清楚。比如,目前各地煤礦安全監管機構設置形式有幾種:一是部分省份單獨設置了專門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并承擔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等;二是安全監管部門下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如河南省安監局下設省煤炭管理局;三是個別產煤省份如安徽省的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歸屬經委等其他相關部門。因此,難以將行政相對人的職責和權限劃清界限,從而產生安全監管無力、失職等現象。另外,由于監管的職能定位及權責劃分不清,也使得安全監管人員責、權、利不統一,造成問責追究制度不規范,從而導致當前安監隊伍的不穩定。
(四)宣教培訓及中介機構發揮的作用不夠
安全宣傳教育體系建設效果不夠理想,很多流于形式。絕大多數相關工作人員認為,目前當地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培訓制度,但有時走形式;或者只有培訓班,而無完整的安全培訓制度。甚至有些單位根本沒有相應的安全培訓和制度。另外,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欠缺規范。隨著經濟社會加速發展及其對安全生產的要求,安全中介機構建設顯得日益緊迫,但相關調查反映,我國目前國內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在收費、技術服務等方面缺乏明確的標準,有待規范。某些地方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漫天要價,很多企業承擔不起高額的相關費用。
三、完善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制度的建議
通過對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實踐現狀進行調研,并分析了我國現行制度中所存在的不足,從而對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國家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縱觀世界上的發達國家,無論美國、日本還是德國,都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并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設置獨立的監管機構,明確職責范圍、執法程序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使安全生產監管得以法定化,既便于監管并嚴格規范和高效執法,也避免了反復變化帶來的監管職責空白和交叉等不利影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充分地保護了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減少了相應沖突及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政府監督管理工作的不斷更迭變化,已經暴露出不少缺陷和問題。盡管我國已經制定了《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一系列的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法規,但現有法規之間存在著一些交叉與沖突,系統性較差,可操作性不強。因此,我們要積極推動我國安全生產的立法工作。
首先,適時將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合并。職業安全與衛生息息相關,凡工業先進國家關于安全及衛生的法律都歸納在一個體系架構中,如美國、英國均稱《職業安全健康法》(或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日本稱《勞動安全健康法》(或稱《勞動安全衛生法》),臺灣地區也是如此。因此建議我國適時考慮將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合并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法》或《勞動保護法》,以此法為統領,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相應的政府組織也要隨該法進行調整。在修正的過程中,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理論的研究,并使該法具有全局性及前瞻性,從而為構建系統而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明確立法目的。進一步理順安全生產監管體制,解決安全生產領域共性難題,保障相應法律制度的貫徹實施,是立法的根本目的。在具體立法過程中,要注重實踐調研及群眾參與,及時總結監管經驗,進一步明確相關的監管制度及監管程序,解決我國安全生產監管實務中的制度性問題,并且通過確立法律制度理順現行監管體制,形成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各個政府部門之間各負其責、關系順暢、相互協作的監管執法機制。作為重要支撐,安全生產立法需要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共同參與、共同適用。最后,完善配套法規的建設。針對我國現有規定當中操作性不強的部分,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者相關解釋。并且,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體系,形成安全生產技術標準體更新機制。此外,不斷提高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環境標準。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規及各行業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與技術標準,可以從源頭上控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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