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違法行為發生地與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或跨省級行政區域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發生地省級安全監管局應當將采集的信息通報相關省級安全監管局,由相關省級安全監管局共同納入“黑名單”。
第八條? 各省級安全監管局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季度“黑名單”相關信息。
第九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信息有錯誤或者發生變更的,信息采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者變更,并報本級安全監管部門,逐級上報至“黑名單”管理部門。
各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采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十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期間,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制定并落實各項制約措施和懲戒制度,在各級各類評先表彰中,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一條? 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檢查;把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黑名單”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單位通報納入 “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嚴格限制新增項目的核準、證券融資、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扶持等,在其參與土地出讓、采礦權出讓的公開競爭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并作為銀行決定是否貸款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 月? 日施行。
附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實施辦法(國家級)
附件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
不良記錄“黑名單”實施辦法(國家級)
第一條?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有關部門對其進行依法依規處罰的同時,納入國家管理的“黑名單”:
(一)發生生產安全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三)執法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1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的,自第2次納入“黑名單”起,管理期限為3年。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
安全監管總局各司局根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內容,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將上一季度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生產經營單位信息(格式附后)報送統計司。
(二)信息核實。
統計司匯總、審核后,向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省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其中,有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的,應征求其意見。
對相關信息存有異議的,由統計司組織相關業務司局和單位研究確定。
(三)信息發布。
經核實的“黑名單”信息,由統計司匯總后,報送辦公廳審核,經審批后由統計司通過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等主要媒體向社會統一公開發布,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
(四)信息移出。
發生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款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吸取事故教訓、整改到位,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1年后自動移出“黑名單”管理。
發生本辦法第二條第(三)、(四)款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完成整改后,向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書面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相關業務司局審核;統計司根據相關業務司局審核意見進行匯總,按程序報批后,管理期限屆滿,將該生產經營單位移出“黑名單”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要把納入國家級“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強化暗查暗訪,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六條? 納入國家級“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管理期限內,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對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第七條? 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