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運輸企業和相關人員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加強社會監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水路運輸及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道路、水路運輸及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直屬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是指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屬單位(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道路、水路運輸及工程建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營運性車船及相關駕駛員(含船長,下同)的名單。
第五條 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20%以上的車船或者從業人員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
(三)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事故證據資料,不接受事故調查的;
(四)在安全檢查中連續2次以上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列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掛牌督辦事項,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或未按規定建立相應安全管理體系的。
第六條 營運性車船駕駛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發生超員20%、超載30%以上或違法嚴重超限的;
(三)3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為的;
(四)拒絕或逃避安全監管,暴力抗法、沖卡或擅自載客出站、站外非法攬客或未辦理船舶簽證手續擅自開航的;
(五)發生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逃逸的;
(六)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不接受事故調查的;
(七)擅自關閉、遮擋車船安全監控設備的。
第七條 營運性車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非法更改車船安全設施設備,車船安全設備設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12個月內發現2次以上重大安全隱患或技術缺陷,被滯留或限制營運的。
第八條 發生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情形的,給予企業12個月的公布期,營運性車船9個月的公布期,駕駛員6個月的公布期,并將其納入企業、車船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
第九條 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程序:
(一)審核獲取的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情形的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擬定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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