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與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雙方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相關技術和管理事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機場規劃、建設階段用電規劃。
(二)供用電安全工作規程、技術標準的更新工作。
(三)用電設備相關圖紙、技術資料的提供與保管。
(四)用電安全檢查工作。
(五)用電安全技術培訓。
(六)機場供用電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協調、通報的事項。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與供電企業應當加強機場供用電安全信息交流:
(一)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信息。
(二)相關供電電源結構調整、對機場供電產生影響的運行方式變化、用電負荷變化等信息。
(三)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與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協作,加強各自產權范圍內有關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保證相關供用電系統運行狀況的實時監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相互通報事故或故障信息。
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將影響機場安全供電的相關供電系統故障信息報告電力監管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機場用電系統事故信息報告民航管理部門。
第三章 應急管理
第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電力應急工作:
(一)制定機場供電電源中斷、機場用電設施故障等突發電力事件相關應急預案。
(二)定期組織開展機場突發電力事件應急演練。
(三)儲備必要的備品備件、搶險器材等應急救援物資。
(四)機場突發電力事件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場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做好機場供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一)制定完善電力供應應急預案,開展相關應急預案的評審、備案工作。
(二)定期組織開展機場供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應急演練。
(三)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完善機場用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掌握機場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情況,建立基礎檔案數據庫。供電企業應當對機場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調試以及外部移動應急電源接入等工作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自備應急電源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現場工作規程,加強運行維護管理,定期開展自備應急電源的聯試、聯調工作,保證自備應急電源及時可靠投入運行;定期向供電企業提供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和使用情況等資料,并為外部應急電源接入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在突發大范圍停電事件后,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盡快恢復機場供電,減少因停電對飛行安全、機場運行秩序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與供電企業應當建立機場突發電力事件聯合應急救援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雙方共同參與的突發電力事件應急聯合演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推進機場供電系統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修)訂工作,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機場用電系統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供電企業供電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民航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機場用電系統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條 因機場用電系統或機場供電系統故障,對飛行安全造成較大影響或迫使機場臨時關閉的,電力監管機構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機場供用電安全監管,協調解決供用電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供電企業應依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場用電系統是指產權歸屬機場的35千伏及以上變配電系統、10千伏受電變配電系統和自備應急電源系統等。
(二)機場供電系統是指產權歸屬供電企業向機場提供電力的供電系統。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鐵路貨物運輸規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6年修…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2026年…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6年修…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6年…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2026年修…
集裝箱檢驗規范 2021
2026年綜合運輸春運安全生產和服務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