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許可受理單位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應及時組織審查,對紙質材料進行核實,并在法定時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審批決定。受理日期自收到紙質申請材料之日起算。需要組織聽證的,依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許可受理單位應依據審批登記號將許可審批結果提交網上辦理平臺,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網上辦理平臺將通過短信、郵件以及網上發布等方式自動將審批過程中的階段性意見及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并將行政許可網上辦理的全部信息提交電子監察平臺。
第十六條 按照有關規定許可審批需要延期處理的,要在網上記錄延期處理的原因,以方便用戶查詢和網上監督。
第十七條 對不予批準的行政許可申請,應通過網上辦理平臺、短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許可事項,申請人可選擇現金、支票、電匯等方式及時繳費。因延誤繳費造成受理延遲,由申請人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人直接到許可受理單位進行辦理或使用部門業務系統進行行政許可辦理的,許可受理單位應將辦理信息在網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如實填報和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許可受理單位應根據使用權限在網上辦理平臺進行操作,規范各流程的運行,確保網上審批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通過網上辦理平臺注冊獲得的用戶名及密碼登錄使用系統,注冊用戶名及密碼通過系統管理員審核后生效。申請人也可根據需求,向交通運輸部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申請使用數字證書登錄使用系統,數字證書的申請與使用按照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有關規定執行。數字證書的購置和使用費用由行政許可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許可受理單位、初審單位以及使用數字證書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及其密鑰。數字證書載體丟失或密鑰失控、變更證書所有人身份信息時,應及時通知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由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撤銷或變更其數字證書。
第二十四條 數字證書應根據有效期限適時更新。因數字證書所有人管理不善或逾期未更新申請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審批系統中從事下列活動:
(一)制作、復制、傳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網上審批系統竊取信息;
(三)違反規定擅自對網上審批系統中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增加、刪除、修改、復制等;
(四)未經授權查閱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審批操作和發送消息;
(六)從事其他危害網上審批系統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網上審批系統運行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數據備份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對備份數據進行保存。
第二十七條 在網上審批系統發生故障,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時,技術服務機構應盡快組織有關單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及時通知各許可受理單位,保障審批工作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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