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落實執法責任,提高執法水平,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系統上級管理機構對下級管理機構、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和指導全國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管理和組織本轄區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四條 執法評議考核應當遵守嚴格依法、公開公正、有錯必糾、獎罰分明的原則。
第二章 執法評議考核的內容與標準
第五條 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的執法情況;
(二)在行政強制過程中的執法情況;
(三)辦理行政許可的情況;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以及控告申訴案件的情況;
(五)開展執法監督和執法責任追究工作的情況。
第六條 執法評議考核的基本標準: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
(二)行政執法內容符合執法權限,適用執法依據適當;
(三)行政執法行為公正、文明、規范;
(四)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合法、適當;
(五)行政執法程序合法、規范;
(六)法律文書規范、完備;
(七)依法制定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文件內容不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八)在登記、統計、上報各類執法情況的工作中,實事求是,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無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情形。
第七條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規定;
(二)行政執法符合執法權限,無越權處罰情形;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四)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無篡改、偽造、隱瞞、毀滅證據以及因故意或者嚴重過失導致證據無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適用法規準確,處理適當;
(六)行政執法程序合法;
(七)對依法暫扣、罰沒的財務妥善保管、依法處置,無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義務,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九)法律文書規范、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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