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已于2009年10月29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對中國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業于我國港口(包括海上系泊點)、內水和領海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安全檢查活動。
本規則不適用于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
本規則所稱“船舶安全檢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對船舶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以督促船舶、船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認可組織等有效執行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以及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第三條船舶安全檢查遵循依法、公正、誠信、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管理全國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
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開展船舶安全檢查工作。
第二章 船舶安全檢查和處理
第五條船舶安全檢查分為船旗國監督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
船旗國監督檢查是指對中國籍船舶實施的船舶安全檢查;港口國監督檢查是指對航行、停泊、作業于我國港口(包括海上系泊點)、內水和領海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船舶安全檢查。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應當由至少兩名安全檢查人員于船舶停泊或者作業期間實施。
禁止對在航船舶進行安全檢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從事船舶安全檢查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和技能,并取得相應等級的船舶安全檢查資格證書。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合格的船舶安全檢查人員和必要的裝備、資料等,以滿足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配員;
(二)船舶和船員有關證書、文書、文件、資料;
(三)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
(四)載重線要求;
(五)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
(六)船舶保安相關內容;
(七)船員對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以及中國籍船員所持適任證書所對應的適任能力;
(八)船員人身安全、衛生健康條件;
(九)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運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際公約要求的其它檢查內容。
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選船標準以及國際公約、區域性合作組織的規定,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對等、便利公開、重點突出的原則,合理選擇船舶實施安全檢查。
經海事管理機構檢查的中國籍船舶或者經《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成員當局檢查的外國籍船舶,自檢查完畢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再進行檢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舉報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要求的船舶;
(四)新發現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選船標準核算具有較高安全風險指數的船舶;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檢查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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