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7-08-29
【實施日期】2007-09-01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則》已經2007年8月19日鐵道部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原發《鐵路行車事故救援規則》(鐵運〔1999〕118號)同時廢止,前發有關文電與本規則相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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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長 劉志軍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運輸秩序,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中斷行車及其他影響鐵路正常行車,需要實施應急救援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逐級負責、應急有備、處置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鐵道部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并設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指揮、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全監管辦)應當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依法組織、指揮、協調本轄區內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相應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并設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救援隊、救援列車的建設,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人員培訓、裝備配置、物資儲備、預案演練等基礎工作,積極開展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負責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進行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依法查處違法犯罪嫌疑人,協助搶救遇險人員。
第七條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由鐵道部、安全監管辦協調請求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給予支持幫助。
第二章 救援報告
第八條 事故應急救援實行逐級報告制度。鐵道部、安全監管辦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明確報告程序、方式和時限,公布接受報告的各級事故應急救援部門及電話。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規定程序向上級單位和部門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鐵路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隊和救援列車。
遇有人員傷亡或者發生火災、爆炸、危險貨物泄漏等事故時,接到報告的單位、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防護措施,并立即通知當地急救、醫療衛生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
第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列車調度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規定程序報告本企業負責人,并向本區域的安全監管辦和鐵道部列車調度員報告。
第十一條 鐵道部列車調度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規定程序上報。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鐵道部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二條 救援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站名)、區間(線名、公里、米)、線路條件、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機車型號、部位、牽引輛數、噸數、計長及運行速度。
(三)旅客人數,傷亡人數、性別、年齡以及救助情況,是否涉及境外人員傷亡。
(四)貨物品名、裝載情況,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情況。
(五)機車車輛脫軌數量及型號、線路設備損壞程度等情況。
(六)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八)需要應急救援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人員傷亡、脫軌輛數、設備損壞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應急救援情況需要向社會通報時,由鐵道部、安全監管辦的宣傳部門統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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