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
發 文 號:交通部令第34號
發布單位:交通部令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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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動力裝置;
?。ǎ玻┐拜o機;
(3)機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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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ǎ担┹啓C基礎理論;
(6)造船大意。
第三十五條 報考三等輪機長
?。ㄒ唬┥毧荚?br />
1. 資歷要求:持有三等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2. 考試科目:
?。ǎ保┐皠恿ρb置;
?。ǎ玻┐拜o機;
?。ǎ常C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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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升等考試
1. 資歷要求:持有四等輪機長《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2. 考試科目:
?。ǎ保┐皠恿ρb置;
(2)機艙管理;
?。ǎ常┐半娖?。
第三十六條 報考三等大管輪(升等考試)
?。ㄒ唬┵Y歷要求:持有四等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二)考試科目:
?。ǎ保┐皠恿ρb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報考三等二管輪
(一)初級考試
1. 資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二等船舶實際擔任機匠或加油滿18個月。
2. 考試科目:
?。ǎ保┐皠恿ρb置;
?。ǎ玻C艙管理;
?。ǎ常┐半娖鳎?br />
?。ǎ矗┹啓C基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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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瓤荚?br />
1. 資歷要求:持有四等二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2. 考試科目:
?。ǎ保┐皠恿ρb置;
?。ǎ玻┐拜o機。
第三十八條 報考四等輪機長(升職考試)
?。ㄒ唬┵Y歷要求:持有四等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二)考試科目:
?。ǎ保┐皠恿ρb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ǎ矗┐半娖鳌?br />
第三十九條 報考四等大管輪(升等考試)
(一)資歷要求:持有五等司機《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ǘ┛荚嚳颇浚?br />
?。ǎ保┐皠恿ρb置;
?。ǎ玻C艙管理;
?。ǎ常┐半娖鳎?br />
?。ǎ矗┹啓C基礎理論;
(5)造船大意。
第四十條 報考四等二管輪(初級考試)
?。ㄒ唬┵Y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四等船舶實際擔任機匠或加油滿18個月;或持有五等司機《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或持有五等駕機員《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二)考試科目:
?。ǎ保┐皠恿ρb置;
(2)機艙管理;
?。ǎ常┐半娖?;
?。ǎ矗┹啓C基礎理論;
?。ǎ担┰齑笠狻?br />
第四十—條 報考五等司機(初級考試)
?。ㄒ唬┵Y歷要求:具有24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
?。ǘ┛荚嚳颇浚?br />
?。ǎ薄荡皺C械常識;
(2)機艙管理常識。
第四十二條 報考通用報務員
?。ㄒ唬┵Y歷要求:持有一等報務員《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ǘ┛荚嚳颇浚?br />
?。ǎ保o線電機務;
(2)無線電通信業務;
?。ǎ常┯⒄Z。
第四十三條 報考一等報務員
(一)資歷要求:持有二等報務員《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ǘ┛荚嚳颇浚?br />
?。ǎ保o線電機務;
?。ǎ玻o線電通信業務;
(3)譯電;
(4)收報;
?。ǎ担┌l報;
?。ǎ叮┯⒄Z。
第四十四條 報考二等報務員。
(一)資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船上見習無線電報務工作滿18個月;或持有話務員《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二)考試科目:
?。ǎ保o線電機務;
(2)無線電通信業務;
?。ǎ常┳g電;
?。ǎ矗┦請?;
(5)發報。
第四十五條 報考話務員
(一)資歷要求:具有18個月的水上服務農歷,其中在船上見習無線電話務工作滿12個月;或在話務臺見習無線電話務工作滿12個月并具有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或持有一、二等三副或三、四等二副及以上《職務適任證書》。
?。ǘ┛荚嚳颇浚?br />
(1)無線電機務;
?。ǎ玻o線電通信業務。
第四十六條 高等水運院校畢業生參加船員考試
?。ㄒ唬┐榜{駛、輪機管理專業本科畢業生,可分別報考各等級二副、二管輪,其理論考試與國家畢業考試結合進行。畢業后,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寫出見習報告或論文,并經考試發證機關考核。
(二)船舶駕駛、輪機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可分別報考一、二等三副、三管輪、三、四等二副二管輪,其理論考試與國家畢業考試結合進行。畢業后,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寫出見習報告或論文,并經考試發證機關考核。
?。ㄈ┐盁o線電通信專業畢業生,可報考二等報務員,其理論考試與國家畢業考試結合進行。畢業后,在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寫出見習報告或論文,并經考試發證機關考核。
第四十七條 中等水運學校畢業生參加船員考試
?。ㄒ唬┐榜{駛專業畢業生,報考一、二等三副,需具備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的資歷,并參加下列科目考試:
?。ǎ保┐安倏v;
?。ǎ玻┍芘雠c信號;
?。ǎ常┞殑张c法規;
?。ǎ矗┖降琅c引航。
?。ǘ┐榜{駛專業畢業生,報考三等二副,需具備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的資歷,并參加下列科目考試:
?。ǎ保┍芘雠c信號;
?。ǎ玻┖降琅c引航;
?。ㄈ┹啓C管理專業滿畢業生,報考一、二等三管輪,需具備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的資歷,并參加下列科目考試:
?。ǎ保┐皠恿ρb置;
(2)船舶輔機;
?。ǎ常C艙管理;
?。ǎ矗┐半娖鳌?br />
?。ㄋ模┹啓C管理專業畢業生,報考三等二管輪,需具備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的資歷,并參加下列科目考試:
(1)船舶動力裝置;
?。ǎ玻C艙管理。
(五)船舶無線電通信專業畢業生,報考二等報務員,需具備在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的資歷,并參加下列科目考試:
(1)無線電通信業務;
?。ǎ玻┳g電;
(3)收報;
?。ǎ矗┌l報。
?。┐榜{駛、輪機管理專業畢業生,報考四等二副、二管輪,其理論考試與國家畢業考試結合進行。畢業后在該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寫出見習報告或論文,并經考試發證機關考核。
第四十八條 曾在軍事船舶上擔任駕駛、輪機及報務工作職務的人員,在本規則規定的船舶上從事工作,申請船員考試時,應具有不少于12個月的見習資歷并出具原所屬部隊頒發的有關專業合格證(包括軍事院校畢業文憑)以及在服役期內的水上服務資歷證明。船員考試發證機關根據其專業學歷、水上服務資歷及所任職務,核準其參加除一等船長、一等輪機長、通用報務員以外的相應等級、職務的考試。
第四十九條 曾在漁船上工作的船員,在本規則規定的船舶上從事工作,申請船員考試時,應具有不少于12個月的見習資歷并出具漁船船員證書及漁業部門對其在漁船時的水上服務資歷證明。船員考試發證機關根據其專業學歷、水上服務資歷及所任職務,核準其參加除一等船長、一等輪機長、通用報務員以外的相應等級、職務的考試。
第四章 申請考試及發證
第五十條 船員向考試發證機關申請考試,應填具《船員職務適任證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附四張近期5厘米(二英寸)證件照片,遞交由考試發證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船員體格檢查表》(十二個月以內有效,下同),交驗《船員服務簿》、現有《職
務適任證書》等有關證明文件。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在《申請表》上簽注對申請人的技術鑒定和審批意見。經考試發證機關審查合格后,準予參加考試。
第五十—條 各科考試成績以100分為滿分?!侗芘雠c信號》一科的及格分數為80分,其它各科的及格分數為60分。
第五十二條 船員經考試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三年內參加三次補考,全部科目不及格的,無補考資格。
第五十三條 經四等以上各等級初級考試(話務員考試除外)合格的船員,必須在相應等級船舶上見習6個月。見習期滿后,交驗《船員服務簿》,經考試發證機關審核合格,簽發相應等級、職務的《職務適任證書》。
第五十四條 持有一、二等三副、三管輪和三、四等二副、二管輪《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的,可向考試發證機關申請升職換證,填具《申請表》并附兩張近期5厘米證件照片,交驗《船員體格檢查表》、《船員服務簿》,經考試發證機關審核合格后,分別換發一、二等二副、二管輪和三、四等大副、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
第五十五條 持有《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應在其證書有效期滿前的12個月內,向船員考試發證機關申請換證,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凇堵殑者m任證書》所載等級的船舶上實際擔任所載職務或低一級職務滿12個月;
?。ǘ┨罹摺渡暾埍怼凡⒏剿膹埥冢道迕鬃C件照片,遞交《船員體格檢查表》,交驗《船員服務簿》和有關證明文件。
經考試發證機關審查合格后,可換發與原等級、職務相同的《職務適任證書》。
第五十六條 年齡在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上的船員,如仍需在船任職,應每隔一年向考試發證機關申請辦理一次驗證手續。
申請驗證的船員。應由所服務的單位簽署意見或出具聘用證明,填寫《申請表》,遞交《船員體格檢查表》,交驗《船員服務簿》,經考試發證機關審查合格后,予以簽注。
第五十七條 有下述情況的船員,報考主管機關指定的考試科目合格后,換發與原等級、職務相同的《職務適任證書》:
?。ㄒ唬嶋H脫離水上服務超過60個月,但在不低于其《職務適任證書》所載等級的船舶見習滿12個月;
?。ǘ┰凇堵殑者m任證書》有效期內擔任其所載等級、職務或低一級職務不足12個月,但滿6個月。
第五十八條 《職務適任證書》被吊銷的船員,自吊銷之日起24個月后方有資格按本規則的相應規定申請與原《職務適任證書》等級、職務相同的船員考試。
第五十九條 《職務適任證書》在其有效期內,如有毀損或遺失,經船員服務單位審查屬實并出具證明,可向原考試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六十條 船舶申請考試發證、換證、驗證、補發證書,均應向船員考試發證機關繳納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升職考試”是指持證船員申請參加與原《職務適任證書》所載船舶等級相同,而職務高一級的考試。
“升等考試”是指持證船員申請參加與原《職務適任證書》所載職務相同,而船舶等級高一級的考試(包括五等駕駛、司機報考四等大副、大管輪)。
“初級考試”是指船員申請參加各等級船舶最低一級職務的考試。
“定職考試”是指高等、中等水運院校畢業生,軍事船舶和漁船船員按本規則規定申請參加確定其相應等級、職務的考試。
“延伸航線考試”是指駕駛專業持證船員申請參加延伸或擴大所持《職務適任證書》的航線簽注范圍的考試。
“考核”是指船員考試發證機關根據申請者所在單位的人事技術管理部門所作的技術鑒定,對該申請者能否適任其所申請的職務進行的審核。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六十三條 船員實際水上服務資歷不包括船員離船和調岸工作,學習的時間,但應包括本規則第六十六條所指的專業培訓時間。專業培訓時間不滿6個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船舶停航時間超過2個月的船員,水上服務資歷按2個月計算;不足2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按實際天數計算。
第六十四條 持有海船船長、駕駛員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申請參加內河航線考試,合格后可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六十五條 船員考試發證機關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取消考試資格6個月至12個月的處罰:
?。ㄒ唬┫虼瑔T考試發證機關提供假證明材料、偽造水上服務資歷;
?。ǘ┻`反考場規則;
?。ㄈ┢渌`反本規則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經省級港航監督機構或長江、黑龍江港航監督局認可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應試船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六十七條 《職務適任證書》以及本規則中船員申請考試發證的有關表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統一制定。
第六十八條 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的非機動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分別由長江港航監督局和黑龍江港航監督局制定。其它水域的非機動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分別由各省級港航監督機構制定。
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 本規則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