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對存在爭議的開放項目,上、下游用戶可在收到答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請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協調,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出具協調意見。
第十四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上、下游用戶就油氣管網設施開放事宜達成一致的,在正式實施前相關企業應簽訂購銷或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服務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合同主體、購銷或服務時段、購銷或服務油氣量、交接點與交接方式、購銷或服務價格、油氣質量、計量方式、安全責任、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等。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每年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備當年新簽訂的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的購銷或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等)服務合同。
第十五條 通過油氣管網設施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 用于油氣管網設施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的計量器具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七條 油氣管網設施開放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管理規定確定的輸送(儲存、氣化等)服務價格。
第十八條 相關市場主體應嚴格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的,應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協調和調解。
第十九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同時經營油氣生產、銷售等其他業務的,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業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每季度通過網站或國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臺等途徑公開油氣管網設施的接入標準、輸送(儲存、氣化)價格、申請接入的條件、受理流程等信息。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向提出申請的上、下游用戶披露相關設施運營情況、可接收或分輸油氣的地點、剩余的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能力、限(停)產檢修計劃等信息。上、下游用戶對以上信息依法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并對因泄密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每半年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報送油氣管網設施相關情況,包括建設情況、運營情況、限(停)產檢修計劃及執行情況、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能力及開放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信息和資料,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定期編制并發布監管報告,公布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對相關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責令整改并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對相關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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