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油庫裝油管理
第十三條 油罐車入庫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入油庫前,油庫工作人員應對油罐汽車防火帽、滅火器、防靜電膠帶及有關證照等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油罐車,拒絕入庫。
(二)駕駛員、押運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遵守入庫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庫手續后方可入庫。
第十四條 油罐車裝油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發油工作人員引導油罐汽車安全停靠在準確位置,駕駛員協助工作人員按貨單核實油料品名、規格和數量。發油工作人員檢查確認油罐汽車設備完好、放油閥關閉、發動機熄火、車鑰匙拔出,并在油罐汽車前面設置警示牌。
(二)裝油前,連好具有報警功能的靜電接地線,鶴管插到罐底部并放好防溢油報警探頭后,發油工作人員發出裝油指令。
第十五條 裝油作業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控制輸油速度,禁止噴濺式作業,遇有雷鳴電閃、發生火警等異常情況,立即停止收發作業,按照發油工作人員指令,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二)禁止使用手機、禁止修車作業。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
(四)裝油作業期間,駕駛員、押運員和發油工作人員必須全過程在場監控。
第十六條 裝油作業完畢的安全管理:
(一)裝油完畢,穩油2分鐘以上,撥出鶴管、關閉罐口、撤除靜電接地線,并由發油工作人員檢查確認,移開警示牌,發出指令后車輛方可駛離。
(二)油罐汽車駛至門衛處,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出庫。
第五章 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十七條 油罐汽車進入加油站卸油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業前,油站工作人員引導油罐汽車進入車位,備好消防器材,連好靜電接地端子,對油罐汽車鉛封進行檢查,核對所運油品的品種和數量,并在油罐汽車前設置“正在卸油,嚴禁煙火”警示牌。
(二)油罐汽車靜置15分鐘后,方可計量;駕駛員將卸油膠管與油罐汽車卸油口連接牢固,卸油員將卸油膠管與加油站油罐卸油口連接牢固。
(三)卸油員檢查確認與卸油罐連接的加油機是否已停止加油作業,檢查確認卸油管線連接是否正確、牢固。卸油員和駕駛員雙方履行確認手續后,卸油員發出卸油指令。
第十八條 卸油作業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員開啟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線閥門,駕駛員緩慢開啟罐車卸油閥,卸油員監督檢查卸油管線、相關閘閥等設備運行情況,隨時準備處置突發事件。卸油員、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全過程在場監卸,嚴禁離開。
(二)嚴格控制輸油速度,禁止噴濺式卸油,遇有雷鳴電閃、發生火警等異常情況,立即停止卸油作業,按照加油站卸油員的指令,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卸油作業完畢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畢,卸油員確認罐車油品卸凈,駕駛員關閉罐車閘閥,排空卸油膠管余油,卸油員關閉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線閥門,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員檢查確認罐口蓋是否關閉緊固并加鉛封,拆除靜電接地線,移開警示牌,發出指令并引導汽車安全離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范。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成品油公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試行)》(中國石化安油〔2006〕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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