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應當針對深海石油作業的特點,提出符合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和建議,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及效果;
(二)職業病危害及其事故的防范原則、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操作程序和人員培訓;
(三)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監督和檢測實施方案。
第二十六條海衛辦監督管理深海石油作業職業病防治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起草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標準,報衛生部審查同意后,納入國家職業衛生立法及標準體系;
(二)負責對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深海石油作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的初步審查,經審查后,報衛生部審批;
(四)負責接受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及管理工作,并按規定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負責組織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法規、規范及標準的宣傳培訓工作;
(六)負責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報告及統計工作,并按規定向衛生部報告;
(七)完成衛生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海衛辦可設立地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使用和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職業病危害檢測和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用人單位職業禁忌和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每季度向海衛辦報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情況;
(八)當所在轄區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向海衛辦報告,協助海衛辦進行調查處理;
(九)完成海衛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海衛辦及所屬的監督管理機構在執行任務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要求派人協助工作;
(二)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三)發現危及勞動者健康的重大職業病危害,有權通知現場負責人立即采取防護措施或暫停作業;
(四)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現場,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由海衛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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